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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 ICH 协调指导原则E6(R3)

字体【    发布时间:2026/7/3 9:25:00    文章来源: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
ICH 协调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E6(R3)
草案
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签署
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在 ICH 进程的第 2 阶段,根据国家或地区程序,ICH 专家工
作组商定的共识性草案或指导原则,由 ICH 大会转交给 ICH 的地
区监管机构,用于内部和外部征求意见。
ii
E6(R3)
文件历史
法律声明:本指导原则受版权保护,在 ICH 版权已得到认可的情况下,除 ICH 标识外,
可在公共许可的前提下使用、复制、引用、改编、调整、翻译或传播,在任何情形下
需在文件中承认 ICH 版权。如需要修改或翻译,必须进行合理的处理,明确注明或以
其他方式标注对原文或基于原文进行的更改。任何暗示 ICH 授权或支持对原版文件的
改写、调整或翻译行为必须避免。
本文件按现有状态提供,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任何情况下,ICH 或原版文件作
者不会对任何由使用本文件造成的索赔、伤害或其他责任负责。
上述许可不适用于第三方提供的内容。因此,对版权归属第三方的文件,必须从
该版权持有者处获得复制许可。
代码 历史 日期
E6 指导委员会批准进入第 2 阶段,并发布公开征求意
见。
1995 年 4 月
27 日
E6 指导委员会批准进入第 4 阶段,并推荐给 ICH 三方监
管机构采纳。
1996 年 5 月 1

E6(R1) 指导委员会批准第 4 阶段之后编辑上的修正。 1996 年 6 月
10 日
E6(R2) 在第 4 阶段由 ICH 大会的监管机构成员国采纳。
是 ICH E6(R1)文件的完整增补版。包括经修订直接增
加至母版指导原则的下列章节:前言、1.63、1.64、
1.65、2.10、2.13、4.2.5、4.2.6、4.9.0、5.0、5.0.1、
5.0.2、5.0.3、5.0.4、5.0.5、5.0.6、5.0.7、5.2.2、5.5.3
(a)、5.5.3 (b)、.5.3 (h)、5.18.3、5.18.6 (e)、5.18.7、
5.20.1、8.1。
2016 年 11 月
9 日
E6(R3) 由 ICH 大会成员在第 2 阶段签署并发表用于公众征求
意见。
2023 年 5 月
19 日
ICH E6(R3)指导原则
i
ICH 协调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E6(R3)
ICH 共识指导原则
目录
I. 引言................................................................................................................................1
适用范围....................................................................................................................................1
结构……………………………………………………………………………………………1
II. ICH GCP 原则...............................................................................................................2
III. 附件 1.............................................................................................................................8
1. 机构审评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 (IRB/IEC).............................................................8
1.1 职责................................................................................................................................8
1.2 组成、职能和运行......................................................................................................11
1.3 工作规程......................................................................................................................12
1.4 记录..............................................................................................................................13
1.5 递交和沟通..................................................................................................................13
2. 研究者..........................................................................................................................14
2.1 资质和培训..................................................................................................................14
2.2 资源..............................................................................................................................14
2.3 职责..............................................................................................................................14
2.4 与 IRB/IEC 的沟通 .....................................................................................................15
2.5 对试验方案的依从......................................................................................................16
2.6 试验提前终止或暂停..................................................................................................16
2.7 参与者医疗保健和安全性报告..................................................................................17
2.7.1 试验参与者的医疗保健...........................................................................17
2.7.2 安全性报告...............................................................................................18
2.8 试验参与者的知情同意..............................................................................................18
2.9 临床试验结束..............................................................................................................23
ICH E6(R3)指导原则
ii
2.10 试验用药品管理..........................................................................................................24
2.11 随机化规程和破盲......................................................................................................25
2.12 记录..............................................................................................................................25
2.13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28
3. 申办者..........................................................................................................................28
3.1 试验设计......................................................................................................................28
3.2 资源..............................................................................................................................29
3.3 职责分配......................................................................................................................29
3.4 资质与培训..................................................................................................................29
3.4.1 医学专家...................................................................................................29
3.5 财务..............................................................................................................................29
3.6 合同..............................................................................................................................29
3.7 研究者的选择..............................................................................................................31
3.8 与 IRB/IEC 和监管机构的沟通 .................................................................................32
3.8.1 向监管机构通报/递交..............................................................................32
3.8.2 IRB/IEC 审查确认....................................................................................32
3.9 申办者监督..................................................................................................................32
3.10 质量管理......................................................................................................................33
3.10.1 风险管理...................................................................................................34
3.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35
3.11.1 质量保证...................................................................................................35
3.11.2 稽查...........................................................................................................36
3.11.3 质量控制...................................................................................................37
3.11.4 监查...................................................................................................................37
3.12 不依从..........................................................................................................................43
3.13 安全性评估和报告..........................................................................................................44
3.13.1 申办者对安全性信息的审查...........................................................................44
3.13.2 安全性信息报告...............................................................................................44
3.13.3 紧急危害的消除...............................................................................................45
3.14 保险/赔偿/对参与者和研究者的补偿 ...........................................................................45
ICH E6(R3)指导原则
iii
3.15 试验用药品......................................................................................................................46
3.15.1 试验用药品信息...............................................................................................46
3.15.2 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包装、标签和编码.......................................................46
3.15.3 试验用药品的供应和管理...............................................................................47
3.16 数据和记录......................................................................................................................48
3.16.1 数据处理...........................................................................................................48
3.16.2. 统计编程和数据分析......................................................................................52
3.16.3 记录保存和保留...............................................................................................53
3.16.4 记录查阅...........................................................................................................53
3.17 报告..................................................................................................................................54
3.17.1 试验提前终止或暂停.......................................................................................54
3.17.2.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54
4. 数据治理-研究者和申办者 ........................................................................................55
4.1 数据治理中的盲态保持..............................................................................................55
4.2 数据生命周期的要素..................................................................................................56
4.2.1 数据采集...................................................................................................56
4.2.2 相关的元数据,包括稽查轨迹...............................................................56
4.2.3 数据和元数据审核...................................................................................57
4.2.4 数据更正...................................................................................................57
4.2.5 数据传输、交换和迁移...........................................................................57
4.2.6 分析前数据集的最终确定.......................................................................58
4.3 计算机化系统..............................................................................................................58
4.3.1 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规程.......................................................................59
4.3.2 培训...........................................................................................................59
4.4 计算机化系统的安全性..............................................................................................59
4.5 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59
4.6 系统故障......................................................................................................................61
4.7 技术支持......................................................................................................................61
4.8 用户管理......................................................................................................................61
术语 ………………………………………………………………………………………..62
ICH E6(R3)指导原则
iv
附录 ………………………………………………………………………………………..73
附录 A:研究者手册..............................................................................................................73
A.1 引言..............................................................................................................................73
A.2 一般考虑......................................................................................................................74
A.2.1 标题页.......................................................................................................74
A.2.2 保密性说明...............................................................................................74
A.3 研究者手册的内容......................................................................................................75
A.3.1 目录...........................................................................................................75
A.3.2 总结...........................................................................................................75
A.3.3 简介...........................................................................................................75
A.3.4 物理、化学和药学特性及结构式...........................................................75
A.3.5 非临床研究...............................................................................................75
A.3.6 对人体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A.3.7 数据和研究者指南摘要...........................................................................79
附录 B.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订案.....................................................................................80
B.1 试验基本信息..............................................................................................................80
B.2 背景资料......................................................................................................................80
B.3 试验目的......................................................................................................................81
B.4 试验设计......................................................................................................................81
B.5 参与者选择..................................................................................................................82
B.6 撤回知情同意或退出临床试验..................................................................................82
B.7 参与者的治疗和干预..................................................................................................82
B.8 有效性评价..................................................................................................................83
B.9 安全性评价..................................................................................................................83
B.10 统计考量......................................................................................................................83
B.11 直接查阅原始文件......................................................................................................84
B.12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84
B.13 伦理..............................................................................................................................84
B.14 数据处理及记录保存..................................................................................................84
B.15 财务和保险..................................................................................................................84
ICH E6(R3)指导原则
v
B.16 结果发表政策..............................................................................................................84
附录 C.实施临床试验的必备文件.........................................................................................85
C.1 引言..............................................................................................................................85
C.2 必备文件的管理..........................................................................................................85
C.3 试验记录的必备性......................................................................................................87
ICH E6(R3)指导原则
1
I. 引言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涉及人体参与者参加临床试
验的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遵循这一标准进行按照本标准
进行的临床试验将有助于确保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得
到保护;确保试验的实施符合源于《赫尔辛基宣言》中的原则,
和确保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本规范中的术语“试验实施”包括从
计划到报告的全过程,包括计划、启动、执行、记录、监督、评
价、分析和报告活动(如适用)。
ICH GCP 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相关监管机
构对 ICH 成员国和地区临床试验数据的互认。
本指导原则建立在 ICH E8 (R1) 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中的关键概
念的基础上。这包括促进质量文化,主动将质量设计到临床试验
和药物开发计划中,确定关键质量因素,并以与涉及的风险相称
的方式恰当地确保利益相关者参与。
临床试验的规模、复杂性和成本差异很大。仔细评估每项试验涉
及的优先事项和与优先事项相关的风险将有助于通过关注和达到
试验目标相关的关键活动来确保效率。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拟进行监管机构递交的试验用药品1的干预性
临床试验。根据当地法规,本指导原则也可适用于不用于支持上
市许可申请的试验用药品的干预性临床研究。
结构
本 ICH GCP 由原则和附件组成。附件是对原则的扩展,并针对
不同类型的临床试验提供了具体要求。原则部分旨在适用于各种
1 本指导原则中,术语“试验用药品”应当视为药物,药品,医
药产品,疫苗和生物制品的同义词。
ICH E6(R3)指导原则
2
临床试验类型和情形,并随着技术和方法学的进步而保持适用
性。ICH GCP 中的原则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满足,并且应该从
满足临床试验的预期目的出发来运用这些原则。
附件-1 旨在提供有关如何将原则适当地应用于临床试验的信息。
应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并应对试验设计和实施中不断出现的创
新,后续可能会起草额外的附件。本指导原则应结合其他与临床
试验(包括多区域试验)设计和实施相关的 ICH 指导原则应用。
II. ICH GCP 原则
临床试验是支持新药研发和拓展现有药品适应症的临床研究的重
要组成。被充分设计和得到良好实施临床试验有助于回答医疗卫
生和药物研发中的关键问题。临床试验的结果是医疗卫生决策的
重要依据。设计不当和/或实施不良的试验可能会危害参与者安
全,并产生不充分或不可靠的证据。这将浪费资源,研究者和参
与者精力和时间。
GCP 的原则旨在提供灵活性且能够广泛适用于各类临床试验。本
规范以及 ICH E8,鼓励进行深入充分的考虑和计划应对每个临
床试验的具体和可能独特的方面。包括评估临床试验的特征,例
如试验设计要素、所评价的试验药物、所解决的临床适应症、参
与者特征、临床试验实施的条件、计划收集的数据的类型。每项
临床试验都需要仔细考虑与确保试验质量相关的因素。
本规范中的原则旨在支持有效的试验设计和实施方法。例如,创
新的数字健康技术,例如可穿戴设备和传感器,可能会扩展试验
实施的方式。这些技术可以整合到现有的医疗保健基础设施中,
使得更多更广泛的数据源可以在临床试验中得到应用。这将有助
于使临床试验的实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持同步。将技术手段应
用到临床试验中时应进行调整,以适应各个试验的特有设计及参
与者特征。本指导原则保持对媒介的中立态度,允许根据不同文
件的用途选择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ICH E6(R3)指导原则
3
使用创新的临床试验设计和技术可能有助于适当地纳入不同的患
者人群,并使更广泛的人群参与。为了确保试验质量且产生有意
义的试验结果,试验的设计可考虑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例如患者
和/或医疗专家。他们的意见可增加试验得出对参与者和未来的
患者有意义结果的可能性。这些意见也可以指导确定数据收集工
作的可行性,确保不增加试验参与者不必要的负担。
临床试验的设计应当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并确保试
验结果可靠。应落实质量源于设计的理念,确定试验质量的关键
因素(即关键数据和流程)以及影响这些关键因素完整性并最终
影响试验结果可靠性的风险因素。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实施流程和
风险管理策略应与所收集数据的重要性以及对试验参与者安全性
和数据可靠性的风险相称。试验设计应在操作上可行,并避免不
必要的复杂性。
以下总体原则为临床试验实施提供了灵活的框架。该框架旨在为
临床试验的全过程提供指导。这些原则适用于涉及人体参与者的
试验。各个原则之间相互关联,应进行整体考虑,确保试验实施
符合伦理要求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1.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
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并符合 GCP 及相关法规要求。临床试
验的设计和实施应当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
1.1 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
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1.2 当可获得可能对参与者和试验实施有影响的新的安全
性信息时,应对参与者安全进行定期审查。
1.3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参与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及不便利
性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
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1.4 设计临床试验时,应仔细考虑试验的科学性目标和目
的,以免不必要地排除特定参与人群。参与者选择过
ICH E6(R3)指导原则
4
程应代表可能在未来临床实践中使用该药品的预期人
群,以便在更广泛的人群中推广试验结果。某些试验
(如早期试验、概念验证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可
能不需要异质性人群。
1.5 具备资质的医生,或在适当情况下,具备资质的牙医
(或符合当地法规要求的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专业人
员)对为参与者提供的与试验相关的医疗护理和临床
决策负全部责任。但是,实际操作以及医疗护理和临
床决策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专
业人员进行。
1.6 应根据相关隐私和数据保护要求,保护参与者的隐私
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2. 知情同意是临床试验符合伦理的基本特征。临床试验的参
与应该是自愿的,并基于确保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如适用)得到充分知情的知情同意过程。
2.1 在参与临床试验之前,应获得每例参与者主动提供的
知情同意。对于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的参与者,其法定
代理人应在参加临床试验之前提供知情同意。
2.2 提供知情同意的过程和信息应为实现主要目的服务,
使潜在的试验参与者能够评估参加试验的获益和风
险,并就是否参加试验做出决定。知情同意过程中提
供的信息应清晰简洁,便于潜在参与者或法定代理人
能够理解。
2.3 知情同意过程应考虑试验的相关方面,例如参与者的
特征、试验设计、医疗干预的预期获益和风险、试验
实施的环境和背景(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试
验),以及告知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获得知
情同意可能使用的技术手段。
ICH E6(R3)指导原则
5
3. 临床试验应接受机构审评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 IEC)的
独立审查。
3.1 应多地区始终按照机构审评委员会(IRB)/独立伦理
委员会(IEC)事先批准/同意的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3.2 IRB/IEC 应按照适用的法规要求对试验进行定期审
查。
4. 临床试验的预期目的应具备科学依据,并基于目前可靠的
科学知识和方法。
4.1 与临床试验用药品有关的现有非临床和临床信息应足
以支持拟定的临床试验。
4.2 临床试验应具备科学依据,并能反映对试验用药品的
相关经验与知识;包括治疗的适应症,诊断或预防的
疾病(如适用);当下对潜在的生物学机制(疾病和
治疗)的理解;以及该试验用药品治疗的目标人群。
4.3 应定期评估开始试验后可能会出现新的或未预见的信
息,应定期审查当前的科学知识和方法,以确定是否
需要对试验进行调整。
5. 临床试验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和实施。
5.1 在临床试验的各个阶段都需具备不同专业知识和经验
的人员,比如医生、科学家、伦理专家、技术专家、
临床研究协调员、监查员,稽查员和统计学家。参与
试验的所有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资
质以承担相关职责。
6. 质量应融入到临床试验的科学和操作层面的设计中及实施
过程之中。
ICH E6(R3)指导原则
6
6.1 就本指导原则而言,临床试验的质量应“切合目
的”。临床试验期间生成的信息质量和数量应足以支
持良好的决策。
6.2 应识别临床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这些关键质量因素
是一项试验的本质,是试验参与者保护,试验结果可
靠性和可解释性,以及基于试验结果做出决策的基
础。质量源于设计包括关注试验的所有组成部分的设
计,以使试验成功的可能性最大化(即试验结果能够
回答研究问题)。
6.3 应采取策略来避免、发现和解决严重违反 GCP、试验
方案和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以防止再次发生。
7. 临床试验过程、措施和实施方法应与对参与者的风险和所
收集数据的重要性相称。
7.1 试验流程应与试验固有的风险和所收集信息的重要性
相称。风险包括对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
以及对试验结果可靠性的风险。
7.2 重点应放在临床试验中常规诊疗以外的对试验参与者
的风险。在临床试验中使用已获得上市许可的试验用
药品的相关风险可能与患者常规诊疗不同,应予以考
虑。
7.3 对关键质量因素的风险应进行前瞻性管理,并在试验
开始后出现新的或非预期的问题时进行调整。
8. 临床试验方案应清晰、简洁、可操作。
8.1 设计完善的试验方案是实现参与者保护并产生可靠结
果的基础。
8.2 方案中应清晰明确地规定试验的科学目的。
ICH E6(R3)指导原则
7
8.3 临床试验方案以及方案执行所需的计划或文件(例如
统计分析计划,数据管理计划和监查计划)应清晰、
简洁、可操作。
9. 临床试验应产生可靠的结果。
9.1 临床试验中生成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应足以对试验结果
建立信心并支持做出良好的决策。
9.2 数据采集、管理和分析的系统和流程,以及确保试验
产生的信息的质量的系统和流程,应符合目的,应采
集方案要求的数据,并应以与对参与者的风险和获得
数据的重要性相称。
9.3 试验规程应在操作上可行,并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
操作流程和数据收集。临床试验流程应支持研究的主
要目的。
9.4 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应符合目的,这些计算
机系统在设计或适应临床试验目的时应考虑对其质量
关键的因素。
9.5 临床试验应采取高效且管控良好的试验记录管理流
程,通过对数据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个人信息保护进
行适当的管理,对试验有关信息进行准确的报告,解
释和确认。
9.6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按要求的时长妥善保存与临床试
验有关的记录,并在监管机构要求时重现试验的实施
情况和结果,以确保临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9.7 药物研发中的临床试验透明度包括在可公开访问和公
认的数据库中进行注册,以及公开发布临床试验的结
果。
10. 临床试验各方的作用和职责应明确,并得到适当地文件记
录。
ICH E6(R3)指导原则
8
10.1申办者和研究者可以授权其部分或全部工作、职责或
功能(以下简称活动),但对各自及授权的工作负有
总体责任。
10.2协议中应明确定义临床试验的职责分工并适当地记
录。对于委托给服务供应商的工作和任务,申办者和
研究者仍然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完整性的最终责任
人。
10.3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分别对上述活动进行适当的监督。
11. 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GMP)相关要求,并依照试验方案和药品说明进行
贮存、运输和处置。
11.1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应当符合 GMP 相关要求。
11.2应采取措施确保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试验用药品的质
量。
11.3应按照方案和相关研究文件使用试验用药品。
11.4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处理和标签应与研究治疗分配保
持一致,在盲法试验中应保持盲态,如适用。
11.5试验用药品的标签应遵循相关法规要求。
11.6应采取充分措施确保适当地处理和运输试验用药品。
III. 附件 1
1. 机构审评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 (IRB/IEC)
IRB/IEC 负责对试验进行伦理审查。本指导原则中对
IRB/IEC 的要求应结合当地法规要求一并阅读。
1.1 职责
1.1.1 IRB/IEC的目的是保护所有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
康。
1.1.2 IRB/IEC应审查以下信息(如适用):
ICH E6(R3)指导原则
(a) 试验方案及其修订版。
(b) 知情同意材料、同意书(如适用)以及任何更新件,
包括如何获取知情同意的过程描述。
(c) 研究者手册或当前的科学信息,例如基本产品信息手
册(例如,药品特性的概要(SmPC)、包装说明书或标
签),包括其更新(如适用)。
(d) 向试验参与者提供的其他任何信息,包括提供此类信
息所使用的媒介的描述。
(e) 招募参与者的广告(如果使用)和招募过程的信息。
(f) 参与者补偿计划(如有)。
(g) 安全性信息的持续更新(取决于IRB/IEC的要求)。
(h) 研究者当前的简历和/或其他证明资质的文件。
(i) IRB/IEC履行其职责可能所需要的其他任何文件。
1.1.3 IRB/IEC 应在合理的时限内审查临床试验,提供书面审查
意见如下,并明确说明审查的试验、审查的文件和日期:
9
ICH E6(R3)指导原则
(a) 批准/同意意见。
(b) 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c) 不同意/否定意见。
(d) 终止/暂停任何先前的批准/同意意见。
1.1.4 IRB/IEC应根据参与者的风险程度,对每项正在进行的试
验以适当的频率进行持续审查。
1.1.5 为了更好判断在临床试验中能否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安全
和健康,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给予受试者提供第2.8.11节中
所列内容给以外的信息。
1.1.6 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在试
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见第2.8.9节),IRB/IEC应当审查
试验方案和/或其他文件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的伦理问题
并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例如,紧急情况下)。
1.1.7 如果将未成年人纳入试验,IRB/IEC应审查同意书的信
息,考虑参与临床研究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成熟度和心理
状态,以及适用的法规要求。
1.1.8 如果试验参与者因参加试验而获得补偿,IRB/IEC应审查
参与者获得补偿的金额和方式,以确保不会出现强迫或不
正当影响试验参与者的问题。给参与者的款项应按比例支
付,而不是完全取决于参与者完成试验。合理报销参与者
的差旅和住宿通常不属于胁迫。
10
ICH E6(R3)指导原则
11
1.1.9 IRB/IEC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参与者的其他书面
资料说明了给参与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
计划。
1.2 组成、职能和运行
1.2.1 IRB/IEC应由合理数量的成员组成,他们共同具有审查和
评估试验的科学、医学和伦理学方面的资格和经验。建议
IRB/IEC应包括:
(a) 至少五名成员。
(b) 至少1名成员的主要专业领域是非医学领域。
(c) 至少1名成员独立于该临床试验机构/试验现场。
只有独立于研究者和试验申办者的IRB/IEC成员才可就试
验相关事项投票/提出意见。伦理委员会应当有其委员的详
细信息,并保证其委员具备伦理审查的资格。
1.2.2 IRB/IEC应当按照其书面操作规程履行工作职能,应保留
工作几乎和审查会议纪要,并应遵守GCP和适用的法规要
求。
1.2.3 IRB/IEC应在满足其书面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法定人数的正
式会议上作出决定。
1.2.4 只有参与IRB/IEC审查和讨论的成员才可投票/提出意见和/
或建议。
1.2.5 研究者、试验现场工作人员和/或申办者(如适用)可提供
试验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应参与IRB/IEC审查的决定形
成或IRB/IEC的投票/意见。
ICH E6(R3)指导原则
12
1.2.6 IRB/IEC可邀请具有特殊领域专业知识的非成员提供帮
助。
1.3 工作规程
IRB/IEC应当建立以下书面或电子文件并执行:
1.3.1 确定其组成(成员的姓名和资格)以及其组建所依据的规
定。
1.3.2 伦理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审查。
1.3.3 试验的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
1.3.4 酌情确定持续审查频率。
1.3.5 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对IRB/IEC批准/同意正在实施的试
验方案的较小修正,采用快速审查并同意。
1.3.6 明确指明在IRB/IEC对试验做出书面批准/同意意见之前,
不允许纳入任何参与者。
1.3.7 明确在未事先获得IRB/IEC书面批准/同意意见的情况下,
不应偏离方案,除非在必要时为消除对参与者的紧急危
害。
1.3.8 说明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立即向IRB/IEC报告以下内容
(见第1.5节):
(a) 为消除对试验参与者的紧急危害而产生的方案偏离
(见第1.3.7、2.5.3和2.5.4节)。
(b) 增加参与者风险和/或明显影响试验实施的变更(见
第2.4.6节)。
ICH E6(R3)指导原则
13
(c) 所有符合适用法规要求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SUSARs)。
(d) 可能对参与者安全或研究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
息。
1.3.9 确保IRB/IEC(见第1.5节)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及时通知研
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或申办者如下问题:
(a) 试验相关决定/意见。
(b) IRB/IEC决定/意见的理由。
(c) 对IRB/IEC决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复审规程。
1.4 记录
1.4.1 IRB/IEC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保留所有相关记录(例
如,规程文件、成员名单、成员职业/隶属关系名单、递交
的文件、会议纪要和相关往来记录),在监管机构要求提
供时能提供。
1.4.2 研究者、申办者或者监管机构可以要求IRB/IEC提供其书
规程文件和伦理审查委员名单。
1.5 递交和沟通
对于向IRB/IEC递交或与IRB/IEC沟通,已认识到在大多数地区也
存在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的要求,并且在某些地区根据适用的法
规要求,可以合并在一份递交文件。此外,根据适用的法规要
求,某些地区要求由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向IRB/IEC递交,在其
他地区要求由申办者向IRB/IEC递交。
ICH E6(R3)指导原则
14
2. 研究者
2.1 资质和培训
2.1.1 研究者应具备教育、培训和经验的资格,以承担正确实施
试验的责任,并应提供此类资格的证据。
2.1.2 研究者应熟悉在试验方案、现行研究者手册、产品信息和/
或申办者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中所描述的试验用药品的合
适用法。
2.2 资源
2.2.1 研究者应能够证明(例如,基于回顾性或当前已有的数
据)在与申办者约定的招募期限内招募到拟定数量的合格
参与者的能力。
2.2.2 在预期的试验期限内,研究者应有充足的时间、足够数量
可用的合格工作人员和设施,以正确和安全地实施试验。
2.3 职责
2.3.1 研究者可以将试验特定活动授权给其他人员或相关方。
申办者可能支持研究者确定合适的服务供应商; 然而,根
据申办者提供的信息,研究者保留最终决定是否选用服务
供应商来支持研究者(见第 3.6.6 节)。
研究者将承担最终责任,并对执行所授权活动的人员或相
关方进行适当监督,以确保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
康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2.3.2 研究者应确保研究者授权试验特定活动的人员或相关方具
备适当的资质并在其监督下,并充分了解方案、试验用药
品及其分配的试验活动(包括由其他相关方提供的工作人
员实施的活动,例如申办者安排的家庭护士)。对协助试
ICH E6(R3)指导原则
验的人员进行试验相关培训,应符合使他们能够完成被授
权的试验活动要求,这些活动可能超出其常规培训和经
验。
2.3.3 研究者应确保保存有研究者授权重要试验相关活动的人员
和相关方的记录。在临床试验活动按照常规临床诊疗来实
施的情况下,可以不需要授权文件。
2.3.4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与服务供应商就试验相关活动达成的
协议应记录在案。
2.3.5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允许申办者进行监查和稽查,以及
相应监管机构的检查。
2.4 与 IRB/IEC 的沟通
2.4.1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或申办者可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见
第 1.5 节)向 IRB/IEC 递交申请。
2.4.2 在临床试验启动前,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 IRB/IEC
就试验方案、知情同意材料、参与者招募规程(例如广
告)以及提供给参与者的其他资料的注明日期的书面批准/
同意意见。
2.4.3 作为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或申办者(根据适用的法规要
求)向 IRB/IEC 递交的一部分,应提供研究者手册或基本
产品信息手册的当前副本(见附录 A:研究者手册第 A.1.1
节)。如果研究者手册在试验期间更新,IRB/IEC 应根据
适用的法规要求获得当前版本。
2.4.4 随着试验的进行,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或申办者应根据适
用的法规要求向参与者提供任何更新信息。
15
ICH E6(R3)指导原则
16
2.4.5 研究者或申办者应根据当地法规要求或根据要求向
IRB/IEC 递交试验状态的总结。
2.4.6 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或增加参与者风险的
情况,研究者或申办者应当立即向 IRB/IEC(见第 1.3.8
节)和临床试验机构(适用时)报告。
2.5 对试验方案的依从
2.5.1 研究者应遵守研究方案、GCP 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研究者/
临床试验机构应在试验方案或试验合同上签字,以确认与
申办方达成一致。。
2.5.2 研究者应记录所有方案偏离并审查与申办者与其沟通的的
方案偏离。对于重要的偏离,研究者应解释偏离并采取适
当的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如适用,见第 3.9.3 节)。
2.5.3 研究者应遵循方案,仅在必要时为消除对试验参与者的紧
急危害而发生方案偏离。如果为消除对试验参与者的紧急
危害而发生方案偏离,研究者应立即通知申办者、
IRB/IEC 和/或监管机构。
2.5.4 研究者应向 IRB/IEC 和/或监管机构报告关于紧急危害、实
施的变更和随后拟定的方案修订的信息。
2.6 试验提前终止或暂停
2.6.1 如果试验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或暂停,研究者/临床试验机
构应立即通知试验参与者,并应确保参与者接受适当的治
疗和随访。
2.6.2 如果研究者在未经申办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终止或暂停参
与试验,研究者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立即通知申办者、
IRB/IEC 和监管机构,并应就原因提供详细的解释。
ICH E6(R3)指导原则
2.6.3 如果申办者终止或暂停试验,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或申办
者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立即通知 IRB/IEC 和监管机构
(见第 3.17.1 节)。
2.6.4 如果 IRB/IEC 终止或暂停对试验的批准/同意意见(见第
1.1.3 和 1.3.9 节),研究者应通知临床试验机构(如适
用),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立即通知申办者。
2.7 参与者医疗保健和安全性报告
2.7.1 试验参与者的医疗保健
(a) 作为试验的研究者或助理研究者的有资质的医生或有
资质的牙医(或符合当地法规要求的其他有资质的医
疗保健专业人员)应对试验相关的医疗保健和决策负
全部责任。
(b) 其他具有适当资质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可能会参与试
验参与者的医疗保健,应符合他们的常规活动并符合
当地法规要求。
(c) 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参与者出现与试验相关
的不良事件,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值,研究
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证参与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
理。研究者或临床试验机构获知参与者存在合并疾病
需要治疗时,应当告知参与者。
(d) 如果参与者有家庭医师并同意告知家庭医师,则研究
者应告知参与者的家庭医师有关参与者参加试验的情
况。
17
ICH E6(R3)指导原则
18
2.7.2 安全性报告
(a) 根据安全性评价所需(如方案所述)的不良事件和/
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应根据报告要求和在试验方案
中规定的时限内向申办者报告。
(b) 所有严重不良事件(SAE,Serious Adverse Event)应立
即(在研究者合理地获知事件后)报告给申办者。根
据适用的法规要求,研究方案可以规定不需要立即报
告的SAE,例如死亡或其他终点事件。必要时,后续
信息应作为随访报告递交。
(c) 对于死亡事件的报告,研究者应向申办者、IRB/IEC
和监管机构(如适用)提供其他所需要的信息(例如
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
(d) 研究者可将安全性报告活动委托给有资质的研究现场
工作人员,但仍在其职责范围内且需对参与者的安全
性负有全部责任,并遵守报告要求。
2.8 试验参与者的知情同意
2.8.1 在获取和记录知情同意(纸质或电子形式)过程中,研究
者应遵守适用的法规要求,并应遵守 GCP 和源于《赫尔辛
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参见术语“知情同意”。知情同意
过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在获得同意书和招募参与者之前,研究者应获得
IRB/IEC 对知情同意材料和过程的书面批准/同意意
见。
(b) 信息应尽可能清晰简洁,使用简单的语言,避免不必
要的内容和复杂性。这是为了确保试验参与者或其法
ICH E6(R3)指导原则
19
定代理人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替代治疗、潜在获益和
风险、负担及其权利和义务,以便能够就其参与试验
做出知情后的决定。
(c) 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包括向参与者提供信息时,可能
会使用不同的方法(例如文本、图像、视频和其他交
互式方法)。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远程获取同
意。
2.8.2 有新的可能影响参与者继续参加试验意愿的信息时,应当
及时告知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这些信息的沟通和继
续参与试验意愿的确认应记录在案。
应评估可能影响参与者继续参与意愿的新信息,以确定是
否需要重新同意(例如,根据试验的阶段,应考虑新信息
是否仅与新参与者或现有参与者相关)。如果需要再次同
意(例如,新出现的涉及安全性的信息),应在修订后的
知情同意材料中清楚地表述新的信息。修订后的知情同意
材料应在使用前获得 IRB/IEC 的批准/同意意见。
2.8.3 研究者或试验现场工作人员均不应强迫或不正当地影响参
与者参与或继续参与试验。
2.8.4 在知情同意过程中,提供给参与者的信息,均不应包含会
引起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放弃或看起来像是放弃任何合
法权益的语言文字,或免除或看起来像是免除研究者、临
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或其服务供应商由于疏忽应负责任的
语言文字。
2.8.5 知情同意过程应由研究者或研究者授权的其他试验现场工
作人员实施(依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如果参与者本人无
ICH E6(R3)指导原则
20
法提供同意,则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应代表参与者提供同
意。
2.8.6 知情同意过程和翻译中提供的信息,应与参与者或参与者
的法定代理人和公正见证人(如适用)相关、清晰、简明
扼要且易于理解。
2.8.7 在获得知情同意之前,研究者或研究者授权的试验现场工
作人员应根据方案和 IRB/IEC 同意意见/批准的情况,为参
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提供充足的时间(除非有正当
理由,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和机会询问试验细节并决定是
否参加试验。关于试验的所有疑问均应得到使参与者或参
与者的法定代理人满意的答复。
2.8.8 在参与试验前,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公正见证人
(如适用)以及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或被授权的研究现
场工作人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知情
同意过程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
2.8.9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无法事先获得参与者的同意时,应要
求获得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在场)的同意。如果无
法事先获得参与者的同意,并且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不在
场,则参与者的入选方法需要表述在试验方案和/或其他文
件中,并获得 IRB/IEC 的书面批准/同意意见,以保护参与
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并确保遵循适用的法规要求。应
尽快告知参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有关试验的信息,
并适时取得其同意(见第 2.8.10 节)。
2.8.10 如果参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阅读和/或无法书
写,则在整个知情同意讨论过程中应有公正的见证人在场
(远程或当面)。在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任何信息并向
ICH E6(R3)指导原则
21
参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解释后,他们已经口头同意
参与者参加试验,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及亲自注明日期
(如果能够实现),见证人应同时在同意书上签名及亲自
注明日期。通过签署同意书,见证人证明参与者或参与者
的法定代理人就同意书信息得到了准确地解释,且显然已
理解,并证明知情同意是由参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
自愿提供的。
2.8.11 知情同意讨论和提供给参与者的知情同意材料应解释以下
内容(如适用):
(a) 试验目的。
(b) 该试验涉及研究性质和试验性特征的概要。
(c) 试验的试验用药品和随机分配至试验用药品的概率
(如适用)。
(d) 参与者需要遵守的试验步骤,包括创伤性医疗操作。
(e) 参与者的义务。
(f) 试验可能致参与者(及参与者的配偶、胚胎、胎儿或
哺乳婴儿,如适用)的可预见风险或不便。
(g) 试验预期的获益。当对参与者不存在预期的临床获益
时,应告知参与者。
(h) 参与者其他可选的治疗规程和方法,及其重要的潜在
获益和风险。
(i) 参与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可获得的补偿和/
或治疗。
ICH E6(R3)指导原则
22
(j) 参与者参加试验可预期获得的按比例补偿。
(k) 参与者参加试验的预期花费。
(l) 参与者参与试验是自愿的,参与者可以拒绝参加或可
以随时退出,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损失参与者本应享有
的利益。
(m) 处理参与者数据的过程,包括根据法规要求退出研究
的情况。
(n) 通过同意参加试验,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根据
适用的法规要求直接查阅原始病历,同时保护参与者
的个人信息。此查阅的目的仅限于 IRB/IEC、监管机
构和申办者代表(例如监查员或稽查员)审查试验活
动和/或审查或核实数据和记录。
(o) 在适用的法规要求允许范围内,将对可识别参与者身
份的记录保密,不得公开此类记录。如果试验结果被
发表,参与者的身份信息仍将保密。根据适用的法规
要求,该试验可以在可公开查阅和认可的数据库中注
册。
(p) 有新的可能影响参与者继续参加试验意愿的信息时,
将及时告知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q) 进一步了解有关试验信息和试验参与者权利时的联系
人以及发生可疑试验相关损害时的联系人。
(r) 参与者可能被终止试验的情况和/或理由。
(s) 参与者参加试验的预期持续时间。
ICH E6(R3)指导原则
23
(t) 参加该试验的预计参与者人数。
(u) 如果参与者需要,将向他们提供该试验结果和有关参
与者实际治疗的信息(如适用)。
2.8.12 在参与之前,参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应收到一份已
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的副本(纸质版或电子版)和提供给参
与者的其他知情同意材料,或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在试
验参与期间,参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应收到知情同
意书更新的副本以及提供给参与者的其他更新的知情同意
材料。
2.8.13 如果将未成年人作为参与者,则应提供与年龄相适应的赞
同信息,并与未成年人进行讨论,作为同意过程的一部
分,并应酌情获得未成年人的同意以入组试验。如果在试
验过程中,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未成年人达到法定的同
意的年龄,则应考虑重新同意的过程。
2.8.14 当临床试验入组的参与者只能在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下才能
进入试验时(例如,未成年人,决策能力严重受损的患
者),应在参与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参与者有关试验的
信息。如果参与者有能力,则应当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或
同意书(适用时)并注明日期。
2.8.15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无法使用
常用方法获得和记录知情同意时,应考虑根据当地
IRB/IEC 和适用的法规要求使用替代措施和技术。
2.9 临床试验结束
2.9.1 当参与者决定停止使用试验用药品的治疗,停止试验访视
或完全退出试验;被中止试验 或达到常规试验终点时,研
ICH E6(R3)指导原则
究者均应遵循方案和申办者的其他知道,来确定适当的随
访措施。这可能包括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避免已收集的关
键数据不必要丢失的指导。
2.9.2 尽管参与者无义务提供永久退出试验的理由。研究者在充
分尊重参与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了解其退出理
由。研究者应考虑与参与者或参与者的法定代理人讨论退
出的原因,以确定是否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研究现场
工作人员应尽力向参与者解释继续参加研究的价值和重要
性,尽可能减少试验参与者的提前退出。
2.9.3 在相关情况下,根据参与者的需要,当研究者从申办者处
获得试验揭盲后的信息时,应告知参与者试验结果和其所
接受的治疗。
2.10 试验用药品管理
2.10.1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负责试验用药品的清点。申办者可协
助该过程。
2.10.2 当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将其部分或全部试验用药品责任活
动授权给药师或其他个人时,他们应在研究者/临床试验机
构的监督下工作。
2.10.3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或药师或其他适当的个人应保存
药品运输、贮存、每名参与者使用的记录(包括记录为参
与者提供的根据方案规定提供的药物剂量)以及将未使用
的药品退还给申办者或其他处置方式的记录。试验用药品
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日期、数量、批号/序列号、有效期
(如适用)以及分配给试验用药品和试验参与者的唯一编
码。对于已上市药品,根据当地法规要求,可考虑采用其
他替代方法。
24
ICH E6(R3)指导原则
2.10.4 试验用药品应按照申办者的说明贮存并符合适用的法规要
求。
2.10.5 研究者应确保仅根据已批准的试验方案使用试验用药品。
2.10.6 研究者或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指定的人员应向每名参与者
解释试验用药品的正确用法,并应在试验的合适时间间隔
检查每例参与者是否依照使用说明用药。
2.11 随机化规程和破盲
研究者应遵循试验的随机化规程(如果有),并且在对研究者设
盲的试验中,应确保只能根据方案规定来破盲。在紧急情况下,
为保护患者的安全,研究者应从试验开始就做好准备并有能力进
行揭盲,而不会造成不必要的延迟和阻碍。研究者应及时记录并
向申办者解释试验用药品的任何提前揭盲(例如,意外破盲、为
保护试验参与者而紧急揭盲、因 SAE 而揭盲)。
2.12 记录
2.12.1 在生成、记录和报告试验数据时,研究者应确保其负责的
数据的完整性,无论使用何种媒介。
2.12.2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保存充分的源记录,包括对其负责
的每名试验参与者的相关观察结果。源记录应当具有可归
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
始数据的变更应可追溯,不应掩盖初始数据,并在必要时
进行解释(例如,通过稽查轨迹)。在开始试验之前,研
究者应定义源记录的内容、数据采集的方法及其所在位
置,并在需要时更新该定义。应避免在源记录和数据采集
工具之间进行不必要的转录步骤。
2.12.3 研究者应及时查阅并负责及时审查数据,包括外部来源的
相关数据(例如,中心实验室数据、中心阅片的影像数
25
ICH E6(R3)指导原则
据、其他机构的记录、 电子化患者报告结局(ePRO)数
据,如适用),这些数据可能会影响到,诸如参与者的入
选资格、治疗或安全性。方案可能会提供查阅的例外情
况,例如保护盲态。
2.12.4 研究者应确保按照方案或试验相关指导说明中的规定,使
用申办者为临床试验目部署的数据采集工具和其他系统。
2.12.5研究者应确保报告给申办者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易
读性和及时性,数据的报告在试验现场采用数据采集工具
(例如病例报告表(CRF,Case Report Form)来完成,并且
要完成所有要求的报告。研究者应在与申办者商定的重要
阶段时(例如中期分析)审查并认可报告的数据。
2.12.6 报告给申办者的数据应与源记录一致,或差异已被解释。
报告数据中的修改或更正应可追溯,应进行解释(如有必
要),并且不应掩盖初始数据。
2.12.7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根据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适用法规
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试验参与者个人信息的隐私和保
密。报告给申办者的数据应通过明确的参与者鉴认代码进
行识别,该代码可由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追溯到参与者的
身份。
2.12.8 对于由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部署的维护和保留试验数据/
信息的系统,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确保这些数据获得保
护免受未经授权的查阅、披露、传播或更改以及不适当的
破坏或意外丢失。
2.12.9 在临床试验中使用计算机化系统时,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
应执行以下操作:
26
ICH E6(R3)指导原则
27
(a) 对于由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部署的系统,确保适当
的个人具有安全和可归因的查阅权限。
(b) 对于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专门为临床试验目的部署
的系统,确保已解决第 4 节中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
(c) 如果研究者向试验参与者提供数据采集设备,确保保
持可追溯性,并为参与者提供适当的培训。
(d) 确保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和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事件,
根据他们的判断若可能对试验数据产生重大和/或持
续影响,应报告给申办者,并在适用的情况下报告给
IRB/IEC。
2.12.10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按附录 C.《实施临床试验的必
备文件》所述和适用的法规要求保存试验文件。研究者/临
床试验机构应在试验前、试验期间和试验后管理由研究者/
临床试验机构生成的所有必备文件。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
应采取措施防止这些文件的意外损毁或过早销毁。如果研
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或结束后关闭试验现场或离开试验现
场,应将试验现场必备文件的合适负责人通知申办者。
2.12.11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应在必要
的保留期间保留必备文件,或者直到申办者通知研究者/临
床试验机构不再需要这些文件,以期限较长者为准(见附
录 C)。
2.12.12 根据监查员、稽查员、IRB/IEC 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与试验有关的所需文
件,以供直接查阅。
ICH E6(R3)指导原则
28
2.13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2.13.1 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如适用)应通知临床试验机构。研
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向 IRB/IEC 提供试验结果的概要,并
向监管机构提供任何要求的报告(如适用)。
2.13.2 当有协调研究者参与试验时,应考虑他们作为临床试验报
告的签字人(见 ICH E3: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3. 申办者
申办者的责任是通过实施与风险相称的流程,以确保整个临床试
验生命周期中试验参与者的安全性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3.1 试验设计
3.1.1 在计划试验时,申办者应确保从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试验
和/或真实世界数据中获得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以
支持在试验中研究人群的药物暴露,包括给药途径、剂
量、持续时间。
3.1.2 申办者应通过识别对试验质量至关重要的因素并管理这些
因素的风险,将质量纳入临床试验的设计中。
3.1.3 申办者应考虑来自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例如,医疗专
家和患者,从而支持 ICH E8 中描述的研发计划和临床试
验方案,以及制定知情同意材料和任何其他提供给参与者
的信息。
3.1.4 申办者应确保试验的各个方面都是可操作的,并应避免不
必要的复杂性、操作流程和数据收集。方案、数据采集工
具和其他操作文件应符合目的,可能的情况下应清晰、简
明和一致。
ICH E6(R3)指导原则
29
3.2 资源
申办者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来适当地实施试验。
3.3 职责分配
在启动临床试验活动之前,申办者应明确职责并相应地分配与试
验相关的活动。
3.4 资质与培训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应选用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承担其分
配的活动(例如,生物统计学家、临床药理学家、医学专家、数
据科学家/数据管理人员、稽查员和监查员)。
3.4.1 医学专家
申办者应指定有能力的医学专家,其可随时就具体试验相
关的医学疑问或问题提供咨询。
3.5 财务
试验的财务方面事宜应体现在申办者和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之
间的合同中。
3.6 合同
3.6.1 申办者与研究者/机构、服务提供商和参与临床试验的任何
其他方(例如,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裁定委员
会)达成的合同应在临床试验开始前记录在案。
3.6.2 必要时应更新合同,以反映所委托活动的显著变化。
3.6.3 申办者应获得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如适
用)的合同:
(a) 按照批准的方案、GCP 和适用的法规要求实施试验。
ICH E6(R3)指导原则
(b) 遵循数据记录/报告规程。
(c) 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在规定的保留期内保留试验相
关的必备记录,或直至申办者通知研究者/临床试验
机构或服务提供商(如适用)不再需要这些文件,以
期限较长者为准。
(d) 允许申办者、IRB/IEC 和监管机构(国内和国外)进
行监查、稽查和检查,包括直接查阅原始记录和设施
(包括服务提供商的原始记录和设施)。
3.6.4 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有书面文件明确参加临床试验的
各中心研究者的职责。
3.6.5 委托给服务提供商并由服务提供商承担的任何申办者的与
试验相关的工作均应签订合同。未明确委托给服务提供商
或由服务提供商承担的任何与试验有关的职责和职能仍然
由申办者负责。
3.6.6 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所有由申办者挑选用来承担研究者
所负责活动的服务提供商信息。此类活动的责任仍由研究
者负责。
3.6.7 申办者可以将其任何或所有与试验相关的活动委托给服务
提供商; 但是,与申办者相关的试验活动的最终责任由申
办者承担,包括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以及试验
数据的可靠性。用于临床试验活动的任何服务提供商都应
实施恰当的质量管理,并向申办者报告任何可能对试验参
与者的安全或/和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事件。
3.6.8 申办者负责评估服务提供商的适用性并选择服务提供商,
以确保他们能够充分承担委托给他们的活动。申办者应在
30
ICH E6(R3)指导原则
31
必要时向服务提供商提供方案以及执行其活动所需的相应
文件。
3.6.9 申办者应获知相关信息(例如,SOP 和绩效指标)以选择
和监督服务提供商。
3.6.10 申办者应确保对委托给服务提供商以及由服务商再次分包
的重要试验活动进行适当监督。
3.6.11 服务提供商执行的试验相关的活动应通过其内部建立的流
程来保障其符合相关 GCP 要求。
3.6.12 在适用的法规要求允许的情况下,临床试验可以有一个或
几个申办者。在有多个申办者的试验中,申办者应根据当
地法规要求和/或实践,有书面合同规定其各自的职责。如
果书面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个别活动的申办者负责方,则该
责任由所有申办者承担。
3.7 研究者的选择
3.7.1 申办者负责选择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每名研究者都应具
备教育、培训和经验的相应资质,并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设
施来满足试验的实施。如果在多中心试验中采用组建协调
委员会和/或推选协调研究者,其组织和/或推选为申办者
责任,协调委员会和/或协调研究者的职责应在参与试验之
前书面定义。
3.7.2 申办者应向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提供方案和最新的研究者
手册,并对方案和所提供的信息留有足够的审阅时间。
ICH E6(R3)指导原则
32
3.8 与 IRB/IEC 和监管机构的沟通
3.8.1 向监管机构通报/递交
根据适用的监管要求,在启动临床试验之前,申办者(或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向相应监管机构递交所需要的申请,
在试验开始前进行审查、接受和/或允许。任何通知/递交
资料均应注明日期,并包含足以识别试验方案的信息。
3.8.2 IRB/IEC 审查确认
(a) 参考文件向 IRB/IEC 的递交,可由研究者/临床试验
机构或申办者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另见第 1.5 节)
进行。
(b) 申办者应确保获得以下信息:
(i) 相关 IRB/IEC 的名称和地址以及:
(aa) 其组织和运作符合 GCP 和适用的监管要求
的声明
(bb) 书面记录的初始和后续 IRB/IEC 批准/同意
意见,以及任何试验终止或暂停的批准/意

3.9 申办者监督
3.9.1 申办者应确保试验设计和试验实施、所进行的流程以及产
生的信息和数据具有足够的质量,以确保可靠的试验结
果、试验参与者的安全性和恰当的决策。
3.9.2 申办者应确保试验过程按照试验方案和相关文件以及适用
的法规要求和伦理标准进行。
ICH E6(R3)指导原则
3.9.3 申办者应当确定必要的试验特定的重要方案偏离事件的分
类标准,例如影响到试验参与者的安全,权利和权益以及
结果可靠性的方案偏离。
3.9.4 应适当评估试验相关的决策对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
以及结果可靠性的影响。与此类决定相关的风险应在整个
试验计划、实施和报告过程中得到适当管理。
3.9.5 监督措施的范围和程度应符合目的,并根据试验的复杂性
和与试验相关的风险量身定制。研究者和服务提供商的选
择和监督是监督过程的基本特征。申办者的监督包括对研
究者和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试验活动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过程。
3.9.6 申办者应确保对问题进行适当和及时的汇报和跟进,以便
及时实施恰当的措施。
3.9.7 申办者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
(IDMC)以定期评价临床试验的进展情况,包括安全性
数据和有效性终点数据。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可以建议
申办者是否可以继续进行、调整或者停止试验。
3.9.8 在适合的情况下,申办者还可以在某些试验中建立终点评
估/裁定委员会,以审查研究者报告的重要终点,以确定试
验终点是否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无论试验本身是否以设
盲方式进行,委员会应在盲态情况下对治疗进行评估,以
确保审查尽可能无偏倚。
3.9.9 对于可能影响参与者安全性或试验结果可靠性的委员会,
委员会设立应包括具有相关专业人员并充分管理成员的利
益冲突,同时应有书面操作规程(例如章程)并记录其决
定。
3.10 质量管理
申办者应当建立涵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
包括设计和实施有效的临床试验方案,包括用于试验执行(包括
数据收集和管理)的工具和规程,以支持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
33
ICH E6(R3)指导原则
34
全和健康以及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申办者应采用基于风险和与之
相称的和的质量管理方法,包括将质量纳入临床试验的设计(即
质量源于设计),并确定那些可能对试验参与者的权益、
安全和健康以及结果的可靠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即 ICH E8 中描
述的对关键质量因素)。申办者应当在试验总结报告中描述试验
中所实施的质量管理方法(见 ICH E3)。
3.10.1 风险管理
采用具有相称性的风险识别和管理方式,描述如下:
3.10.1.1 风险识别
申办者应识别可能对关键质量因素产生有意义影响的风
险。应考虑临床试验过程中使用的各个流程(例如,患者
选择,知情同意流程,随机和试验用药品给药,数据处理
和服务供应商活动)的风险。
3.10.1.2 风险评估
申办者应评估潜在风险,具体考虑:
(a)发生伤害/危害的可能性。
(b) 该伤害/危害被监测到的程度。
(c)该伤害/危害对保护试验参与者和数据可靠性的影
响。
3.10.1.3 风险控制
(a) 风险控制应与对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以及
试验结果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风险的重要性相称。风险
的控制措施可纳入方案设计和实施、监查计划、定义
双方角色和职责的合同、确保遵守标准操作规程的系
统保障措施以及流程和规程培训中。
ICH E6(R3)指导原则
(b) 申办者应设定可接受的范围以支持该流程中哪些偏移
可以接受。当出现超出这些范围的偏差时,应当-评估
以确定是否存在可能的系统性问题以及是否需要采取
措施。
3.10.1.4 风险沟通
申办者应将已识别的风险和降低风险的控制活动(如适
用)传达给参与采取行动或受此类活动影响的人员。沟通
还有助于在临床试验进行期间进行风险回顾和持续改进。
3.10.1.5 风险回顾
申办者应当结合新知识和经验,定期回顾风险控制措施,
以确保现行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3.10.1.6 风险报告
申办者应总结和报告与可接受范围的重要偏差有关的风险
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详见第 3.10.1.3(b)节,并将其记录在
临床试验报告中(ICH E3)。
3.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申办者负责建立、实施和维护适合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流程,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数据的产生、记录和报告均
遵守试验方案、GCP 及适用的法规要求。
3.11.1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应贯穿整个临床试验过程,包括相应的实施策略
用以识别包括严重不依从研究方案、不符合 GCP 和/或相
用的法规要求事件的可能或实际原因,以便采取预防或纠
正措施。
35
ICH E6(R3)指导原则
36
3.11.2 稽查
在进行稽查时,应采用与试验实施相关风险相称的方式进
行。
独立于常规监查或质量控制职能的申办者稽查,旨在评估
与试验管理和执行相关流程的有效执行和遵从。
3.11.2.1 稽查员的选择和资格
(a) 申办者应指定独立于被稽查临床试验的人员担任稽查
员。
(b) 申办者应确保稽查员经培训合格并有经验履行稽查职
责。
3.11.2.2 稽查规程
(a) 申办者应确保临床试验/流程的稽查按照申办者关于
稽查内容、稽查方式(比如,现场或远程)、稽查次
数以及稽查报告形式和内容的相关规程进行。
(b) 申办者的稽查计划,项目和规程的制定应参考试验向
监管机构递交的重要程度、试验参与者数量、试验类
型和复杂程度、试验参与者的风险水平和已识别问题
而定。
(c) 稽查员在稽查过程中的发现和问题均应记录。
(d) 为保持稽查职能的独立性和价值,监管机构常规不要
求提供稽查报告。当存在严重不依从 GCP 的证据
时,或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监管机构可根据个案情况
寻求查阅稽查报告。
ICH E6(R3)指导原则
(e) 当地有相关法律或法规要求时,申办者应提供稽查证
书。
3.11.3 质量控制
数据处理的每个阶段均应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可
靠,处理过程正确。在临床试验中,监查和数据管理过程
是主要的质量控制活动。
对于试验现场外的研究场所(例如中心化的影像阅读设
施)的现场和/或中心化质量控制活动,可以应用基于风险
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和报告。
3.11.4 监查
监查的目的是确保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以及试验进
行过程中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监查是主要的质量控制活动
之一。
监查涉及广泛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试验现场沟通、核
实研究者和试验现场工作人员的资质和试验现场资源、培
训和使用一系列方法审查试验文件和信息,包括原始数据
审查、原始数据核实、数据分析和对试验相关活动的机构
设施进行访视。其中一些监查活动可能由不同的方法和不
同角色的人员进行。但是,监查应由不参与被监查试验临
床实施的人员进行。监查方法应考虑所涉及的活动和服
务,包括去中心化设置,并纳入监查计划中。监查员和其
他试验工作人员应根据适用的监管要求、临床试验机构政
策和已建立的数据安全标准,遵守数据保护和保密要求。
监查活动可能包括试验现场监查(现场或远程进行)和中
心化监查,这取决于监查策略和临床试验的设计。
37
ICH E6(R3)指导原则
申办者应根据识别的风险确定监查的适当程度和性质。并
考虑诸如目标、目的、设计、复杂性、盲态、试验参与者
的数量、试验用药品、已获知的安全性特征和试验终点等
因素。
3.11.4.1 研究现场监查
(a) 可以在试验现场(例如,包括其药房和当地实验室,
视情况而定)进行与临床试验活动相关的监查。监查
的频率也应根据识别的风险来确定。应根据获得的知
识酌情修改监查活动及其频率。
(b) 根据监查活动的性质及其目标,监查可以在现场或远
程进行。
(c) 监查可能包括对原始记录、其他数据采集工具和必备
记录存储系统所进行的安全的远程直接只读查阅。
3.11.4.2 中心化监查
(a) 中心化监查是由申办者具有资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
(例如,医学监查员、数据科学家/数据经理、生物
统计学家)及时对累积数据进行的评价。
(b) 中心化监查过程提供了额外的监查功能,可补充并减
少了现场监查的范围和/或频率或单独使用。使用中
心化数据分析可以帮助识别系统性或试验现场特定问
题,包括方案不依从和潜在的不可靠数据。
(c) 中心化监查可支持试验现场的选择和/或目标试验现
场的监查过程。
3.11.4.3 监查计划
申办者应制定针对已识别的潜在安全性风险、数据质量风
险和/或影响试验结果可靠性的其他风险量身定制监查计
38
ICH E6(R3)指导原则
划。应特别注意与参与者安全和试验终点相关的规程。监
查计划应当描述监查的策略、对试验各方的监查职责、监
查的方法和工具,以及应用不同监查方法的原因考量。监
查策略应确保对试验进行适当的监督,并考虑试验现场的
能力和潜在的负担。该计划应侧重于对试验质量重要的方
面。监查计划应参考申办者适用的策略和规程。
在监查计划中应对在试验现场(例如,与主要终点和关键
次要终点相关的数据和旨在确保患者安全的流程)之外进
行的关键数据和流程(例如,中心阅片机构、中心实验
室)进行监查。
3.11.4.4 监查规程
进行监查的人员应遵循申办者的监查计划和适用的监查规
程。
3.11.4.5 监查活动
根据申办者的要求和监查计划进行的监查通常应包括临床
试验生命周期内的以下活动(如适用)。
3.11.4.5.1 与实施试验各方的沟通
(a) 在申办者和研究者以及参与试验实施的其他方和个人
(例如,集中进行的活动)之间建立并保持沟通。一
般情况下,每个试验现场都应指定一名监查员作为其
联络人。
(b) 通知研究者或参与试验实施的其他方和个人已发现的
包括对方案、GCP 和适用的法规要求在内的偏离,并采
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已经识别偏离的再次发生。应关注重
要的偏离,并适当将其作为整改工作的重点。
39
ICH E6(R3)指导原则
(c) 告知研究者或参与试验实施的其他方和个人关于原始
记录或数据采集工具中的输入错误或遗漏,并确保恰
当进行更正、添加或删除、注明日期、解释(如有必
要),并适当记录变更的批准。
(d) 对临床试验方案偏离、错误或遗漏采取的措施应与其
重要性相称。
3.11.4.5.2 试验现场选择、启动、管理和关闭
(a)选择试验现场并确认代表申办者进行活动的研究者和
参与试验实施的个人或其他方具有足够的资质、资源
(见第 3.1、3.2 和 4.7 节)和设施,包括实验室、设备
和试验现场工作人员,以安全和正确地进行试验。
(b) 确认研究者、试验现场工作人员和参与试验实施的其
他方以及个人已充分了解试验,并遵循当前批准的方
案和其他方案相关文件,例如最新的研究者手册和与
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信息以及与其委托活动相关的说
明。
(c) 确认研究者保存必备记录(见附录 C)。
(d) 确认试验现场所有入组参与者在参与试验前已获得知
情同意书(见第 2.8 节)。
(e) 确定不良事件是否在方案、GCP 和适用的法规要求要
求的时间段内恰当报告。
(f) 确认申办者对原始记录的方案要求和试验现场此类数
据存在的位置。
40
ICH E6(R3)指导原则
41
(g) 核实是否保持盲态(如适用)。
(h) 审查和报告参与者的招募和留组率。
(i) 确认研究者根据方案和试验规程提供了所需的报告、
通知或其他信息。
(j) 在试验现场关闭期间,确认必备记录的保存安排和试
验用药品的最终清点(例如,返还和销毁,或替代处
置,如适用)。
3.11.4.5.3 试验用药品管理的监查
(a) 确认试验用药品:
(i) 储存条件是可接受的,并且符合方案中规定的储
存要求。
(ii) 在整个试验期间供应充足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iii) 正确的试验用药品仅提供给有资格以方案规定的
剂量接受试验用药品的参与者,并在适当情况下
根据随机化规程提供。
(iv) 向参与者、研究者、试验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参与
试验实施的其他相关方和个人提供关于正确使用、
处理、储存、返还和销毁,或替代处置试验用药品
的必要指导。
ICH E6(R3)指导原则
42
(v) 试验用药品的接收、使用、返还和销毁,或替代
处置均得到充分控制和记录。
(vi) 试验中心对未使用试验用药品的处置是否符合适
用的法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申办者的要求。
(vii) 如果已上市药品是按照其适用的法规要求进行分
发和使用的,则前文概述的一些考虑因素可能不
适用。
3.11.4.5.4 临床试验数据的监查
(a) 确认研究者只入组了合格的试验参与者。
(b) 对照原始记录和其他试验相关记录检查试验数据的准
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以及这些数据是否及时报告。
可采用抽样检查和在数据分析支持的基础上完成。样本
量可能需要根据先前的监查结果或其他数据质量不足的
指征进行调整。监查应:
(i) 确认方案要求的且在监查计划中确定为关键数据
的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
(ii) 识别缺失数据、不一致数据、离群值、缺乏非预
期的变异性和方案偏离。
(iii) 检查数据趋势,例如临床试验现场内和临床试验
机现场间数据的范围、一致性和变异性。
(c) 识别临床试验现场或跨临床试验现场数据收集和报告
中的重大错误;潜在的数据篡改和数据完整性问题。
ICH E6(R3)指导原则
43
3.11.4.6 监查报告
(a) 监查报告应包括所审查内容的概要、重大发现的描
述、结论和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措施,以及对其解决
的跟进包括以前报告中未解决的问题。监查报告的要
求(包括其内容和频率)应在申办者的规程中描述。
(b) 现场监查报告和或中央监查报告应根据申办者的规程
及时提供给适当的申办者人员以便进行审阅和跟进。
(c) 必要时,报告应描述监查发现的升级汇报需要以采取
解决行动。申办者应当决定采取适当的行动,这些决
策和必要时所涉及的行动的解决方案应进行记录。
3.12 不依从
3.12.1 如果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或申办者工作人员不依
从试验方案、SOP、GCP 和/或适用的法规要求,申办
者应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依从性。
3.12.2 当发现重要的或者可能对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
健康,或者对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的依
从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及时进行根本原因分析,采
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确认其充分性,除非另
有理由。如果申办者发现可能显著影响参与者的权
益、安全和健康或试验结果可靠性的问题,申办者应
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通知监管当局和/或 IRB/IEC。
3.12.3 如果监查和/或稽查发现研究者、临床试验现场有
严重的或者劝阻不改的不依从问题时,申办者应当终
止该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继续参加临床试验。当研
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因不依从而被终止参与时,申办
者应及时通报监管机构和 IRB/IEC(如适用)。
ICH E6(R3)指导原则
3.13 安全性评估和报告
申办者负责对试验用药品进行持续的安全性评价。
研究者手册适用时,当前的科学信息如基本的产品信息手册构成
了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估和报告的基础。 更多相关详细信息,请
参阅附录 A。
3.13.1 申办者对安全性信息的审查
申办者应酌情汇总并定期审查相关的安全性信息。这可能
会引出方案、研究者手册、知情同意材料和相关文件的更
新。
申办者应审查可用的新出现的安全性信息,以评估是否有
任何新数据可能影响参与者继续参加试验的意愿、影响试
验的进行或改变 IRB/IEC 和/或监管机构(如适用)的批准
/同意意见。任何此类信息均应及时告知参与者、研究者、
IRB/IEC 和监管机构(如适用)。
3.13.2 安全性信息报告
(a) 申办者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向监管机构递交安全性
更新和定期报告,包括研究者手册的变更。
(b) 申办者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和 ICH E2A 临床安全性
数据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将符合以下三个
标准的所有 ADR 加速报告给监管机构:可疑、非预期
和严重(即 SUSAR)。
(c) 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采用适用的产品信息(例
如,研究者手册或替代文件中包含的参考安全性信息
(RSI))评估相关反应的预期性并进行报告。有关 RSI
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ICH E2F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
告。
(d) 向研究者/机构和 IRB/IEC 报告 SUSAR 的方式应该以
反映所需行动的紧急程度进行,并应考虑不断扩展的
44
ICH E6(R3)指导原则
产品的安全概况。应根据监管要求向研究者/机构报
告 SUSAR。在某些地区,定期报告安全性数据列表
和总体安全性评估可能是适当的。
(e) 需要立即关注或采取措施的紧急安全性问题应立即向
IRB/IEC 和/或监管机构和研究者报告,不得无故拖
延,并按照监管要求中的规定进行报告。
(f) 向监管机构、IRB/IEC、研究者报告安全性以及由研
究人员向申办者报告的替代方案,应预先与监管机构
和 IRB/IEC(如适用)达成一致,并在临床试验方案
中描述(例如,严重不良事件被认为是疗效或安全性
终点,不会受到揭盲和加速报告的影响,见 ICH
E2A)。 参见 ICH E19。
3.13.3 紧急危害的消除
申办者应考虑是否为响应紧急危害而进行方案修订。研究
者/临床试验机构或申办者(根据适用的监管要求)应向
IRB/IEC 和/或监管机构递交关于紧急危害(如需要)和任
何后续方案修订的信息。
3.14 保险/赔偿/对参与者和研究者的补偿
3.14.1 如果适用的法规要求需要,申办者应提供保险或应赔偿
(法律和财务范围)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因试验提出的索赔,
但不包括因治疗不当和/或临床试验机构自身的过失引起的索
赔。
3.14.2 申办者的规定和规程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承担与试验
参与者与试验相关的损害的诊疗费用。
3.14.3 提供给试验参与者补偿的方式方法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
规。
45
ICH E6(R3)指导原则
46
3.15 试验用药品
3.15.1 试验用药品信息
申办者应确保制定了研究者手册,并在获得试验用药品重要的新
信息时更新研究者手册。另外,已上市的试验用药品,申办者应
确定试验中使用的基本产品信息(见附录 A)。
3.15.2 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包装、标签和编码
(a) 申办者应确保试验用药品(包括阳性对照药品和安慰
剂,如适用)的特征符合产品开发阶段的要求,按照
其适用的 GMP 生产,并以保持盲态的方式进行编码
和标签(如适用)。此外,贴标应符合适用的法规要
求。
(b) 申办者应确定试验用药品的可接受储存温度和其他储
存条件(例如,避光)、适当的复溶液体和规程以及
用于产品输注的器械(如果有)。申办者应当将试验
用药品的使用方法告知所有相关各方(例如监查员、
研究者、药剂师、药物保管人员)。
(c) 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应当能确保药物在运输和贮存期
间不被污染或者变质。
(d) 在盲态试验中,申办者应实施:
(i) 为申办者工作人员、试验参与者和/或研究者对
试验用药品的标识和分配设盲的流程(如适用)
以防止和发现不适当的破盲。
(ii) 紧急揭盲规程,以便在紧急医学状态揭盲为必要
时,研究者能够迅速识别何种试验用药品,而不
破坏临床试验其他参与者的盲态。
ICH E6(R3)指导原则
47
(iii) 维持试验盲态的机制,在该机制中,为了向监管
机构和/或 IRB/IEC 报告安全性,对参与者的治
疗分配进行揭盲(如适用)。
(e) 如果在临床开发过程中试验用药品(包括阳性对照药
品和安慰剂,如适用)的制剂配方有明显改变,应在
新配方用于临床试验之前获得制剂产品的其他研究结
果(例如稳定性、溶出速率、生物利用度),以评估
这些变化是否明显改变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3.15.3 试验用药品的供应和管理
(a) 申办者负责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向研究者/临床试验
机构提供试验用药品,或在适当情况下,根据适用的
法规要求,在获得 IRB/IEC 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
意见后,向试验参与者提供试验用药品。
(b) 申办者应确保向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或试验参与者
提供关于试验用药品处理和储存的指导。规程应考虑
恰当和安全地接收、处理、贮存、分发、从参与者处
回收未使用的药物,以及将未使用的试验用药品返还
给申办者(或遵照适用的法规要求,经申办者授权的
其他处置方式)。
(c) 申办者应:
(i) 确保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及时向研究者或(如适
用)向试验参与者交付试验用药品,以避免试验
中断和影响参与者继续治疗。
(ii) 保存试验用药品的识别、运输、接收、分发、回
收和销毁、或其他处置方式记录(见附录 C)
ICH E6(R3)指导原则
(iii) 建立试验用药品的回收制度并记录回收情况(例
如,缺陷产品召回、试验完成后回收和销毁、或
替代处置、过期产品回收)。
(iv) 建立未使用试验用药品的处置制度并记录。
(v) 采取措施确保试验用药品在使用期间保持稳定,
且仅在当前有效期内使用。
(vi) 保持足够数量的试验用药品,以在必要时重新确
认其规格,并保存批次样本分析和特性记录。试
验用样本的留存应当保存至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结
束或者相关法规要求的时限,两者不一致时取其
中较长的时限。在将已上市药品以未修改形式,
作为试验药用药品用于临床试验中时,样品无需
由申办者保存,因为样品由授权制造商保存。
3.16 数据和记录
3.16.1 数据处理
(a) 申办者应确保生成和编辑的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b) 申办者应对数据处理的相关阶段进行质量控制,以确
保数据具有足够的质量以产生可靠的结果。申办者应
将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活动以及数据审查的重点放
在关键数据上,包括其相关的元数据。
(c) 申办者应在方案中预先规定要收集的数据及其收集方
法(见附录 B.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订案)。必要
时,应在方案相关文件(例如数据管理计划)中包含
其他详细信息,包括数据流图。
48
ICH E6(R3)指导原则
49
(d) 申办者应确保数据采集工具符合目的并设计用于采集
方案要求的信息。在试验要求使用之前,应对其进行
验证并准备好以便使用。
(e) 申办者应执行所制定的流程,以确保整个数据生命周
期的数据完整性。
(f) 申办者应采取措施确保对盲态的保护(如有)(例
如,在数据录入和处理期间保持盲态)。
(g) 申办者应就数据采集、数据变更、数据保留和数据处
理的预期(如相关)向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服务
提供商和试验参与者提供指导。
(h) 申办者不应对研究者或试验参与者输入的数据进行更
改,除非申办者说明理由并记录,同时得到研究者的
同意。
(i) 申办者应允许在研究者/参与者要求的情况下更正数
据错误,包括参与者输入的数据。此类数据更正应提
供最初录入时的原始记录作为依据和支持。
(j) 申办者应确保研究者有权查阅在试验过程中根据方案
收集的数据,包括来自外部来源的相关数据,例如中
心实验室数据、中心阅片影像数据,研究者做决定
(例如,关于合格性、治疗、继续参与试验以及对个
体试验参与者安全的护理)所必需的 ePRO 数据(如
适用)。申办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对研究者揭盲的数
据,并在方案中包括适当的规定。
(k) 申办者不应独家控制数据采集工具中采集的数据。
ICH E6(R3)指导原则
50
(l) 申办者应确保研究者可以查阅用所需数据以供存案。
(m) 申办者应确保研究者收到关于如何为其负责的试验参
与者导航系统、数据和相关元数据的说明。
(n) 申办者应在预定的节点上寻求研究者对其数据的认
可。
(o) 申办者应在数据分析之前记录要进行的数据管理步
骤。这些步骤可能会有所不同,取决于要进行的分析
的目的(例如,用于 IDMC、中期分析或最终分析的
数据)。
(p) 在提供用于分析的数据之前,应根据分析的目的适当
地限制对数据采集工具的编辑权限; 例如,对于中期
分析,限制可能只是暂时的,或者与最终分析相比管
理方式不同。
(q) 在试验揭盲(如适用)后,应对计划的统计分析偏离
或对数据分析集所做的变更进行明确记录并说明理
由,并且仅应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例如,为确保试验
结果的可靠性而必须解决的数据差异)。数据变更应
由研究者授权,并在稽查轨迹中反映。揭盲后数据变
更和对于计划的统计分析的偏离,应当在临床试验报
告中进行报告。
(r) 申办者应使用明确的试验参与者鉴认代码(见术
语),以识别每例参与者报告的所有数据。
ICH E6(R3)指导原则
51
(s) 申办者应根据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适用法规要求,采
取适当措施保护试验参与者个人信息的隐私和机密
性。
(t) 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当参与者退出或终止试验时,
申办者应记录对数据的处理。
(u) 申办者应确保保护试验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披
露、传播或更改以及不适当的破坏或意外丢失。
(v) 申办者应该有适当的流程和规程,以便向相关方(包
括监管机构,如相关)报告对试验数据有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安全漏洞)。
(w) 在临床试验中使用计算机化系统时,申办者应:
(i) 记录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这应包括
每个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功能、接口和验证状
态,并应描述负责其管理的人员。记录还应包括
对已实施的访问控制以及内部和外部安全措施的
描述。
(ii) 确保申办者部署的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例如,
验证、稽查轨迹、用户管理、备份、灾难恢复和
IT 安全的要求)得到解决和实施,并且有文件
记录的规程和适当的培训,以确保计算机化系统
在临床试验中的正确开发、维护和使用(见第 4
章)。这些要求应与计算机化系统预期处理的数
据或活动的重要性相称。
(iii) 保存授权访问系统的个人用户、其角色和访问权
限的记录。
ICH E6(R3)指导原则
(iv) 确保授予试验现场工作人员的查阅权限与研究者
的授权内容一致,并且研究者可以看到。
(v) 对于由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部署的系统,如果
被认定为包含试验中的原始记录,则评估此类系
统(例如,用于原始数据收集和研究者试验现场
文件的电子健康记录和其他记录保存系统)是否
适合其目的,或者已知问题是否可得到适当解
决。该评估应在选择临床试验现场的过程中进行
并记录。
(vi) 确保服务提供商和研究者有适当的流程将已发现
的系统缺陷或根据第 3.13 节可能潜在构成严重
不依从临床试验方案、试验规程或 GCP 的事件
通知申办者。
3.16.2. 统计编程和数据分析
本节涉及临床试验统计活动的操作方面的文件记录,应结
合 ICH E9《临床试验的统计原则》来阅读,该原则为临床
开发,试验设计,实施,分析和报告的统计原则提供了详
细的指导。
(a) 申办者应确保对统计编程和数据分析实施适当且有文
件记录的质量控制(例如,用于样本量计算、IDMC
结果、临床试验报告输出、统计或中心化监测)。
(b) 申办者应确保数据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数据转换和推导
的可追溯性。
(c) 申办者应确保预先定义每个试验参与者的分配或从任
何分析集中排除(例如,在方案或统计分析计划
52
ICH E6(R3)指导原则
53
中)。应明确描述和记录任何参与者(或特定数据
点)的入选或排除依据。
(d) 应制定描述揭盲的规程,这些描述应包括:
(i) 哪些人揭盲,在什么时间点和出于什么目的揭
盲。
(ii) 谁应该保持盲态。
(iii) 适当的保护措施以保持盲态。
(e) 申办者应保留与试验结果报告中包含或使用的数据结
果相关的统计编程记录,包括所执行的质量控制/验
证活动。输出应可追溯到统计软件程序,并应注明日
期和时间戳,并防止任何更改。
3.16.3 记录保存和保留
(a) 申办者(或随后的数据所有者)应按照适用的法规要
求保留与试验有关的所有申办者特定的必备记录。
(b) 申办者应在需要保留必要记录时书面通知研究者/临
床试验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并在不再需要试验相关记
录时书面通知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服务提供商。
(c) 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申办者应将必备记录所有权的
任何转移都报告给相应的监管机构。
3.16.4 记录查阅
(a) 申办者应当在试验方案或者其它书面合同中明确,研
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对原始记录的直接查阅权
ICH E6(R3)指导原则
限,以进行试验相关的监查、稽查、IRB/IEC 审查和
监管机构检查。
(b) 申办者应确保试验参与者同意直接查阅其原始医疗记
录和其他参与者相关的试验文件,以进行试验相关的
监查、稽查、IRB/IEC 审查和监管检查,作为知情同
意的一部分。
3.17 报告
3.17.1 试验提前终止或暂停
如果试验提前终止或暂停,申办者应立即通知研究者/临床
试验机构和监管机构有关终止或暂停以及终止或暂停的原
因。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申办者或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
还应及时通知 IRB/IEC 并提供终止或暂停的原因。
3.17.2.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a) 无论试验已完成或提前终止,或进行中期分析以进行
监管递交,申办者均应确保按照适用的监管要求编写
临床试验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并递交给监管机构。
申办者还应确保上市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报告符合 ICH
E3 的标准,或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注:ICH E3 规
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接受简略研究报告。)
(b) 应向研究者提供试验结果的概要。
(c) 应考虑向研究者提供有关其参与者在盲态试验中接受
的最终治疗的信息以及试验总体结果的简要概要。如
果向参与者提供这些信息,语言应该是非技术性的,
外行可以理解,并且不得具有宣传性质。申办者应仅
在试验揭盲且所有相关分析/结论均已完成和定稿后
提供该信息。
54
ICH E6(R3)指导原则
55
4. 数据治理-研究者和申办者
本章节为研究者和申办者(即责任方)提供关于数据完整性、可
追溯性和安全性的适当管理指引,从而使得临床试验相关信息能
够被准确地报告、核实和解释。阅读本章节应结合第 2 章和第 3
章中研究者和申办者的相应职责,以及 ICH E8 和 ICH E9。
临床试验所产生的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应满足试验目的,确保试验
结果可信并支持良好的决策。
为确保这样的质量,系统和流程的设计与实施应与参与者以及试
验结果可靠性所面临的风险相称。
以下主要流程应覆盖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尤其关注数据的关键
性,并应被相称地实施和适当地记录:
(a) 针对试验参与者的保密数据的数据保护流程。
(b) 确保计算机系统适用性和使用恰当的管理流程。
(c) 保障临床试验基本要素的流程,例如随机化、剂量递
增和盲法。
(d) 支持关键决策的流程,例如分析前的数据最终确认、
揭盲、分析数据集的划分、临床试验设计的变更以及
其他适用的活动,例如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
(IDMC)。
4.1 数据治理中的盲态保持
4.1.1 保持盲态的完整性在试验的所有适用阶段都非常重要,特
别是系统设计、用户账号管理、试验现场数据处理和数据
访问的职责授权、数据传输、计划性揭盲和统计分析前的
数据库审核。
ICH E6(R3)指导原则
56
4.1.2 所有相关方均应根据方案制定并记录访问非盲信息的角
色、职责和流程;这些信息也可能包括在数据管理计划和
统计分析计划中。例如,在盲法试验中,参与试验操作并
与试验现场研究人员直接或间接互动的申办者工作人员或
指定第三方,不应有访问非盲信息的权限。
4.1.3 破盲的可能性应该纳入为盲法试验风险评估的一部分。任
何计划外的破盲或计划性的揭盲,包括意外破盲或紧急揭
盲,均应被记录,并评估其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4.2 数据生命周期的要素
应制定涵盖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的流程。
4.2.1 数据采集
(a) 当纸质或电子健康记录采集的数据被手动转录到计算
机化系统中时,数据验证的要求和范围应考虑到数据
的关键性。关于在数据采集工具中直接录入数据,请
参见第 4.2.3 节。
(b) 从任何来源获取的数据都应附有相关的元数据。在数
据采集时,自动数据验证检查的必要性应基于风险来
考虑,其实施过程应当受控并被记录。
4.2.2 相关的元数据,包括稽查轨迹
责任方用于实施、评估、访问、管理和审核与关键数据相
关元数据的方法应当:
(a) 评估系统中可获取的元数据的类型和内容,以确保:
(i) 用户帐户创建、用户角色和权限变更以及用户访
问应记录在计算机化系统的日志中。
ICH E6(R3)指导原则
(ii) 系统设计的数据变更方式,应对初始数据录入和
后续的变更或删除进行记录,包括在基于风险评
估的适当情况下,记录变更原因(除非该原因是
显而易见的)。
(iii) 除了数据在系统中的直接录入/变更之外,系统
还应记录工作流动作。
(b) 确保稽查轨迹、报告和日志不会被禁用或修改,除非
在极少数情况下,并且记录此类行动及其合理解释的
日志必须被保存。
(c) 确保稽查轨迹和日志可解读并有助于分析。
(d) 确保在使用数据采集工具时,自动获取的数据录入或
传输的日期和时间是明确的(例如,协调世界时间
(UTC))。
(e) 确定需要审核和保存的元数据
4.2.3 数据和元数据审核
应制定审核试验数据、稽查轨迹和其他相关元数据的流
程。这应该是计划性的活动,且其范围和性质应当适应不
同的试验,并视试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调整。
4.2.4 数据更正
应制定流程以更正可能影响试验结果可靠性的数据错误。
数据更正应能追溯做出该更正的主体,有原始记录来证明
和支持,并应及时地进行。
4.2.5 数据传输、交换和迁移
应当有经过验证的流程,或其他恰当的流程,例如一致性
核对,来确保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化系统之间传输时,仍能
57
ICH E6(R3)指导原则
58
保持其完整性和保密性。传输过程应当被记录,以确保其
可追溯性,并应根据需要进行数据一致性核对。
4.2.6 分析前数据集的最终确定
(a) 为保证用于中期和最终分析的数据具备高质量,应在
数据采集、校验、验证、审核环节实施及时而可靠的
流程,以及更正对试验参与者的安全性和/或试验结
果的可靠性有实质影响的错误和遗漏。
(b) 在数据分析之前,为完成数据集的最终确定而进行的
工作应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程进行确认和记录。这些工
作可能包括输入的数据和数据集的一致性核对,或相
关数据库的一致性核对、更正数据错误和遗漏、医学
编码、汇编和解决不符合项(包括方案违背)的影
响。
(c) 数据提取和数据分析集的确定应按照计划的统计分析
进行并记录。
4.3 计算机化系统
如第 2 章和第 3 章所述,申办者和研究者的职责,以及其
他各方关于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的活动应明确
并记录。总之,申办者负责确保其安装使用的计算机化系
统,以与风险相称的方式,实施本节所述对计算机化系统
的要求。申办者应审核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系统
(例如,电子健康记录和其他用于原始数据收集的记录保
存系统)是否合乎临床试验目的。如果研究者/临床试验机
构配备专用于临床试验的系统,则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
确保相关要求得到相称的实施。
责任方应确保在开发用于临床试验的计算机化系统时注意
到其预期的使用目的和相应的法规要求。
ICH E6(R3)指导原则
59
建议预期参与人群的代表和医疗专家参与相关系统的设
计,以确保计算机化系统适合目标用户群体使用。
4.3.1 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规程
应制定规程文件,以确保在临床试验数据采集、处理和管
理相关的重要活动中,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是恰当的。
4.3.2 培训
责任方应确保使用计算机化系统的人员接受过系统使用相
关的培训。
4.4 计算机化系统的安全性
4.4.1 数据安全性管理应涵盖试验数据和记录的整个数据生命周
期。
4.4.2 责任方应确保对计算机化系统进行安全控制。这些控制应
包括用户管理,以及采取持续措施来预防、检测和/或减少
安全漏洞。应考虑例如用户验证要求和密码管理、防火墙
设置、防病毒软件、安全修补、系统监控和渗透测试等方
面。
4.4.3 责任方应保证数据有足够的备份。
4.4.4 规程应涵盖以下内容:系统安全措施、数据备份和灾难恢
复。
4.5 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
4.5.1 责任方对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验证状态负责。计算机
化系统采用的验证方法应基于对如下风险的评估:系统预
期用途的; 系统收集/生成、维护和保存的数据/记录的目
ICH E6(R3)指导原则
的和重要性; 以及该系统对试验参与者的利益、权利和安
全以及试验结果可靠性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4.5.2 验证应证明系统符合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的既定要
求,并与预期性能一致。
4.5.3 系统应在使用前进行适当的验证,并实施充分的变更控制
规程。
4.5.4 针对变更的验证应基于风险,并将已收集的和新的数据纳
入考虑。
4.5.5 系统基本功能和方案特定的配置和定制都应经过验证,包
括自动数据录入检查和计算。系统之间的接口也应被明确
规定并经过验证。对于定制系统、可配置系统或无需改动
的系统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程度的确认/验证。
4.5.6 规程应视情况涵盖以下内容:系统设计、验证和功能测
试; 发布; 设置; 安装和变更控制,直至退出使用。
4.5.7 责任方应确保临床试验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是合格且经过
验证的,包括由其他方开发的系统。应保存资质确认和验
证文件。
4.5.8 验证通常应包括制定对系统的要求和说明及对应的检测,
并配备相关文件,以确保系统符合目的,尤其是关键功
能,例如随机化、给药以及剂量的调整,以及终点数据的
采集。
4.5.9 如有尚未解决的问题,应有合理解释,并在继续使用系统
之前和/或使用中,适时采用缓解措施。
60
ICH E6(R3)指导原则
61
4.5.10 只有在收到临床试验所有必要的批准后,试验特定的系统
(包括因方案修订产生的更新)才能用来帮助研究者实施
试验。
4.6 系统故障
应制定应急规程,以防止对参与者安全性、试验决策或试验结果
至关重要的数据丢失或缺乏访问。
4.7 技术支持
4.7.1 应该设置适当的机制(例如,帮助台支持)来记录、评估
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的问题(例如,用户提出的问题),
并且应该定期审查累积的问题,以识别重复和/或系统性的
问题。
4.7.2 缺陷和问题应根据其关键性予以解决。关键性高的问题应
被及时解决。
4.8 用户管理
4.8.1 访问控制对于临床试验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是必不可少
的,以确保仅授权用户可访问系统,并可确保对具体用户
的可追溯性。安全措施的选择应确保其在达到预期安全性
的同时不会过度影响用户方便性。
4.8.2 应制定规程以确保用户的访问权限是基于用户的职责和职
能,盲法设置以及用户所属的组织来进行恰当的分配。当
不再需要时,访问权限应被撤销。
4.8.3 授权用户和访问权限应被明确记录、维护和保存。这些记
录应包括对用户角色,访问权限以及给予访问权限的时间
(例如时间戳)的更新。
ICH E6(R3)指导原则
术语
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相关定义: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AE):试验参与者发生的任何不良
医学事件。不良事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药物不良反应 (Adverse Drug Reaction,ADR):
? 一个新试验用药品或其新用途在批准前的临床经验(特
别是治疗剂量尚未确定前):不良和非预期的反应,例
如与药品任何剂量有关的体征(如实验室结果)、症状
或疾病,其中药品和不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合理的
可能性。药物不良反应与试验用药品的相关性的确定性
水平会有所不同。若怀疑 ADR 与药品相关且具有高度确
定性,则应将其纳入安全性参考信息 (RSI)和/或研究者手
册(IB)。
? 对于已上市药品:指在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改善生
理功能时使用常用人体剂量下出现的有害且非预期的药
物反应。(见 ICH E2A 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
的定义和标准)。
严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SAE):在任何剂量下发
生的任何不良医学事件,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则考虑是严重的:
? 导致死亡。
? 危及生命。
? 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当前住院时间。
? 导致永久或严重的残疾/功能丧失。
? 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见 ICH E2A)。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Suspected 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USAR):符合可疑、非预期和严重三个标
准的不良反应。
? 可疑:存在由药品引起不良反应的合理可能性。
62
ICH E6(R3)指导原则
? 非预期: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其性质或严重程度超出
了研究者手册或替代文件中包含的适用产品信息(例如
安全性参考信息(RSI),见术语)的不良反应。有关 RSI
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ICH E2F 开发安全性更新报告。
? 严重性:见上文 SAE。
协议
一份或一套文件,描述了关于委托或转移、分配和/或共享活动
的任何安排的详细信息,以及双方或更多方之间的财务事宜(如
果适用)。可能是以合同的形式。试验方案可作为协议的基础。
适用的法规要求
任何涉及试验用药品的临床试验实施的法律和法规。
未成年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确定同意参加临床试验。不赞成或未表示赞成的情况不
应被解释为同意。
稽查
由申办者、服务提供商(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或临床试验
机构对试验相关活动和记录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确定被
评估的试验相关活动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分析和准确报告是否
符合方案、适用的标准操作规程(SO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GCP)和适用的法规要求。
稽查证书
一份稽查员确认已进行稽查的声明。
稽查报告
一份描述稽查实施和结果的文件。
63
ICH E6(R3)指导原则
稽查轨迹
元数据记录,允许通过捕获与信息和数据收集有关的活动(手动
或自动)实施的详细信息,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机化
系统中的活动来重现事件过程。稽查轨迹应显示活动内容、初始
数据和数据字段或记录的变更,由谁、何时及原因(如适用)。
在计算机化系统中,稽查轨迹应该是安全可靠的,由计算机生成
并带有时间戳。
设盲
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治疗分配的规程。单盲一般指参
与者不知道,双盲一般指参与者、研究者或其他试验工作人员
(如适用)不知道治疗分配。
病例报告表 (Case Report Form,CRF)
一种用于记录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每名试验参与者的方案要求信
息的工具(见术语:数据采集工具)。
核证副本
一份经核实(例如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或由已验证过的流程
直接生成)的原件副本(不论使用何种媒介),且与原件的内容
相同,包括相关元数据(如适用)。
临床试验
以人为参与者实施的任何干预性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
用药品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和/或其他药效学作用,和/或识别该
64
ICH E6(R3)指导原则
试验用药品的任何不良反应,和/或研究该试验用药品的吸收、
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品的疗效和/或安全性。
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Clinical Trial/Study Report,CSR)
以人为参与者实施的任何试验用药品试验的书面描述,其中临床
和统计学描述、说明和分析都全部整合在该报告中(见ICH E3:
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对照药品
临床试验中用于参比对照的试验用药品、已上市药品(即阳性对
照)、安慰剂或标准治疗。
临床试验的依从性
遵守试验相关要求、GCP要求和适用的法规要求。
保密
不得向未授权个人披露申办者的权属信息或参与者的身份或其保
密信息。
协调研究者
委派负责协调参加不同试验现场研究者参与多中心临床试验工作
的研究者(如适用)。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
指建立和记录计算机化系统从设计到停止使用,或者转换至其他
新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均能够符合特定要求的过程。验证方案应当
基于考虑系统的预计用途、系统对试验参与者的保护和临床试验
结果可靠性的潜在影响等因素的风险评估而制定。
合同研究组织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sation, CRO)
见服务供应商。
数据采集工具 (Data Acquisition Tool,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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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E6(R3)指导原则
一种纸质或电子工具,旨在根据方案从临床试验数据创建者处收
集数据和相关元数据,并将数据报告给申办者。
数据创建者可以是人(例如参与者或试验工作人员)、机器(例
如可穿戴设备和传感器)或数据从一个系统到另一个系统的电子
传输(例如从电子健康记录或实验室系统中提取数据)。
DAT 的示例包括但不限于病例报告表(CRF),交互式应答技术
(IRT),患者报告结局(PRO),临床结果评估(COA)和可穿戴设
备,无论使用何种媒介。
直接查阅
允许检查、分析和核实对临床试验评价很重要的记录,可以亲自
或远程进行。直接查阅的任何一方(例如国内和国外监管机构、
申办者的监查员和稽查员)应当按照适用的法规要求,采取合理
的措施保护参与者身份和数据以及申办者的权属信息的保密。
必备文件
必备文件是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任何格式的文件和数据(和相关元
数据),有助于试验的持续管理,并共同允许对所使用的方法、
影响试验的因素以及在试验实施期间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以确
定所产生的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并核实试验按照GCP和适用的法
规要求实施(见附录C.实施临床试验的必备文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
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计划、启动、实施、记
录、监督、评估、分析和报告,以确保数据和报告结果可靠,及
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受到保护。
公正见证人
与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在
参与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无阅读能力时,参与知情同意过程并阅
66
ICH E6(R3)指导原则
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或读给参与者和/或其法定代理
人听。
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 (Independent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
IDMC)
由申办者设立的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如数据安全监查委员
会),定期对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和关键的有效性终点
进行评估,并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者停止试验。
知情同意
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被告知并有机会讨论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
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
程。 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提供有关试验的信息和讨论。例如
包括提供不同格式的文本、图像和视频,以及与试验现场工作人
员进行电话或视频会议。知情同意通过签署姓名和日期的书面或
电子的知情同意书方式记录。如适用,可以考虑远程获取同意。
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任何其
他资源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检查可以在试验现场、申办者和/
或服务供应商(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所在地,以及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场所进行。某些方面的检查可以远程
进行。
临床试验机构
实施临床试验的任何公共或私营实体、代理机构、医疗或牙科机
构。
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 IEC)
由医学专业人员和非医学人员组成的独立机构(临床试验机构
的、区域的、国家的或超国家的审查机构或委员会),其职责是
67
ICH E6(R3)指导原则
确保参与试验的人类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并通
过对试验方案、研究者合适性、设施、以及获取和记录试验参与
者的知情同意所用方法和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批准/提供同
意意见,以对这种保护提供公众保证。在不同的国家,IRB/IEC
的法律地位、组成、职责、运营和法规要求可能不同,但应当如
本指导原则所述,允许IRB/IEC按照GCP进行工作。
临床试验/研究中期报告
一份根据试验过程中所作的分析来撰写的中期结果及其评价的报
告。
试验用药品
一种在临床试验中供试验或作为对照使用的活性成分或安慰剂的
药物制剂,包括已上市药品以不同于所批准方式的使用或组装
(制剂或包装),或用于未经批准的适应证,或用于收集已批准
用法的更多信息。
研究者
一名负责实施临床试验的人员,包括其在实施试验期间负责试验
参与者。如果试验由一组人员实施,则研究者是其负责人,也称
为主要研究者。本指导原则中使用的“研究者/临床试验机
构”,描述了可能适用于某些地区的研究者和/或临床试验机构
的情况。在适用的法规要求下,“研究者”可理解为“研究者和
/或临床试验机构”。
研究者手册 (Investigator’s Brochure, IB)
在以人体为参与者实施试验用药品研究时,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
和非临床资料的汇编(见附录A:研究者手册)。
试验现场
在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下实施试验相关活动的场所。
法定代理人
68
ICH E6(R3)指导原则
在适用法律下,被授权可代表潜在参与者同意其参与临床试验的
个人、司法人员或其他主体。
元数据
理解一个既定数据元素所需的背景信息。元数据是结构化信息,
用以描述、解释数据或以其他方式使数据检索、使用或管理更加
容易。就本指导原则而言,相关元数据是指重现试验执行所需的
元数据。
监查
指监督临床试验的进展,并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
作规程(SOP)、GCP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的
行动。
监查计划
指描述监查策略、方法、职责和要求的文件。
监查报告
指现场和/或中心化监查后的书面报告。
多中心试验
根据单一方案在多个试验现场进行的临床试验。
非临床研究
指不在人类参与者上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
原始病历
参见源记录。
试验方案
指描述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实施的
文件。试验方案通常还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该
69
ICH E6(R3)指导原则
内容也可以在其他参考文件中给出。在ICH GCP指导原则中,试
验方案这一术语包括试验方案及其修订版。
试验方案修订版
一份方案变更的书面描述。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QA)
建立有计划的系统性措施,以保证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生
成、记录和报告均遵守GCP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 QC)
为确证临床试验所有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实施的技术和
活动。
随机化
在将参与者分配到接受不同治疗组中时,为减少偏倚,有意地包
含随机可能性的流程。
安全性参考信息(Reference Safety Information, RSI)
临床试验参与者接受试验用药品给药时预期发生的药物不良反应
的累积列表。RSI包含在研究者手册中。
监管机构
有监管权力的机构,包括审查递交的方案和临床数据以及进行检
查的机构。这些机构有时被称为主管部门。
服务供应商
向申办者或研究者提供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的服务,以承担其一
项或多项试验相关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商业、学术或其他)。
签名
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和/或规范的独一标记、符号或输入,用于
表达意愿并可作为签名人的身份验证。
70
ICH E6(R3)指导原则
源记录
原始文件或数据(包括相关元数据)或原始文件或数据的核证副
本,无论其使用何种形式的载体。这可能包括试验参与者的医疗
病历/健康记录/图像;试验参与者提供/录入的数据(例如,
ePRO; 来自药房,实验室和其他临床试验的场所的医疗工作者
的记录; 以及来自自动化仪器的数据,例如可穿戴设备和传感
器。
申办者
一个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经费安排的个人、公司、机构
或组织。在法规要求允许的情况下,临床试验可以有一个或多个
申办者。所有申办者均应履行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申办者职责。
根据法规要求,申办者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商定各自的职责。如果
某个职责未在合同中规定给哪个申办者,则由所有申办者承担。
申办者-研究者
单独或与他人一起发起并实施临床试验的个人。该临床试验由其
直接指导试验用药品对参与者的给药、分发和使用。该术语不包
括除个人以外的个体(例如,不包括公司或代理机构)。申办者
-研究者应履行包括申办者和研究者两者的义务。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
为保证某项特定操作的一致性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要求。
助理研究者
在由研究者任命和监督的临床试验团队中,执行关键试验相关规
程和/或做出试验相关重要决策的任意一名团队成员(例如,助
理、住院医师、研究员)。
试验参与者
作为试验用药品的接受者或作为对照参加一项临床试验的个人。
71
ICH E6(R3)指导原则
72
试验参与者鉴认代码
指分配给每个试验参与者以辩识其身份的唯一代码。研究者在报
告参与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和其他与试验有关的数据时,用该代码
代替参与者姓名以保护其隐私。
弱势参与者
个人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无论
正当与否)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例如,
具有等级结构的团体的成员,如医学、药学、牙科和护理专业的
学生;医院和实验室的下级人员,制药行业的员工,军人以及犯
人。其他弱势参与者可能包括入住福利院的人、失业或贫困者、
处于危急状况的患者、少数人种群体、无家可归者、流浪者、难
民、未成年人以及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
ICH E6(R3)指导原则
附录
附录 A:研究者手册
A.1 引言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 Brochure,IB)是与人类参与者研究
相关的试验用药品的药学、非临床和临床资料的汇编。其目的是
帮助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试验方案,
帮助研究者理解试验方案中诸多关键的基本要素,如给药剂量、
给药次数、给药间隔时间、给药方式和安全性监测规程。
A.1.1 研究者手册的制定
一般来说,申办者负责确保制定最新的IB。对于研究者申
办的试验,申办者-研究者应确定手册是否可从生产商处获
得。如果试验用药品是由申办者-研究者提供的,则其应向
试验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在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当
前的科学信息,例如基本的产品信息手册(例如,产品特
性概要summary of product characteristics(SmPC),包装
说明书或标签)可能是合适的替代研究者手册的方法,前
提是它包括对研究者可能重要的有关试验用药品各个方面
的最新,全面和详细的信息。如果正在研究已上市产品的
新用途(即新适应症),则应编写专门针对该新用途的
IB,除非有只用一个IB的理由。IB 应按照申办者规程文件
至少每年审阅并在必要时修改,。根据研发阶段和产生的
相关新信息,可能需要更高频率地进行修改。当新信息可
能非常重要时,应在更新研究者手册之前,将其传达给研
究者,也可能需要传达给IRB/IEC和/或监管机构。
A.1.2 安全性参考信息和风险获益评估
研究者手册中包含的安全性参考信息为临床试验中可疑非
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的快速报告提供了重要参考。
研究者手册还提供了信息以支持临床试验期间对研究参与
73
ICH E6(R3)指导原则
者的临床管理。研究者手册的信息应以简明、简单、客
观、平衡、非促销性形式呈现,使临床医生或潜在研究者
能够理解信息,并使其能够对试验的合理性作出无偏倚的
风险-获益评估。因此,IB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学人员参
与制定,但IB的内容应由产生相关数据的专业的学科人员
批准。
A.2 一般考虑
这些考虑描述了IB中应包含的最少信息。可获得信息的类型和范
围将随研究药物的研发阶段而变化。
IB应包括:
A.2.1 标题页
扉页应提供申办者名称、每种试验用药品的标识(即研究
编号、化学名或批准的通用名,以及法律允许和申办者所
取的商品名)以及发布日期。还建议提供版本号及所替代
的版本号和日期,版本中包括的数据截止日期。在适当的
情况下,可以包括签字页。
A.2.2 保密性说明
申办者可提供一份声明,指示研究者/其他的文件接收人将
IB视为机密文件,仅供研究者/研究机构,研究团队,监管
机构和IRB/IEC参考和使用。
74
ICH E6(R3)指导原则
A.3 研究者手册的内容
IB应包含以下章节,在适当的情况下,每个章节的末尾均包含参
考文献(出版物或报告):
A.3.1 目录
A.3.2 总结
应提供简短的摘要(最好不超过2页),重点说明和试验用
药品研发过程相关的重要的物理学、化学、制药学、药理
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代谢和临床等内容。
A.3.3 简介
简介需要包括试验用药品的化学名称(通用名称、批准的
商品名);试验用药品的所有活性成分、药理学分类、及
其在同类药品中的预期地位(如优势);试验用药品实施
临床试验的立题依据;预期的试验用药品用于预防、治疗
和诊断的适应症。最后,应当说明评价试验药品的常规方
法。
A.3.4 物理、化学和药学特性及结构式
在研究者手册中应当清楚说明试验用药品的化学式、结构
式,简要描述其理化和药学特性。
说明试验药物的贮存方法和使用方法。试验药物的制剂信
息可能影响临床试验时,应当说明辅料成分及配方理由,
以便确保临床试验采取必要的安全性措施。
若试验药物与其他已知药物的结构相似,应当予以说明。
非临床研究
引言
简要描述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
力学研究发现的相关结果。说明这些非临床研究的方法
75
ICH E6(R3)指导原则
76
学、研究结果,讨论这些发现对人体临床治疗意义的提
示、对人体可能的不利作用和对人体非预期效应的相关
性。
如果已知/可用,所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以下内容(如适
用):
? 试验(动物)的种属
? 每组动物数及性别
? 给药剂量单位(例如毫克/千克(mg/kg))
? 给药剂量间隔
? 用药途径
? 给药持续时间
? 系统分布资料
? 暴露后随访期限
? 研究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药理效应、毒性效应的特性和频度
- 药理效应、毒性效应的严重性或者强度
- 起效时间
- 药效的可逆性
- 药物作用持续时间
- 剂量反应
应尽可能使用表格格式/列表,以提高呈现的清晰度。
后续章节应当讨论非临床研究中最重要的发现,如量效反
应、与人体可能的相关性及可能实施人体研究的多方面问
题。若同一种属动物的有效剂量、非毒性剂量的结果可以
进行比较研究,则该结果可用于治疗指数的讨论,并说明
研究结果与拟定的人用剂量的相关性。比较研究尽可能基
于血液或者器官组织水平,而非mg/kg。
(a) 非临床的药理学研究介绍
ICH E6(R3)指导原则
77
应当包括试验药物的药理学方面的摘要,如可能,还应当
包括试验药物在动物体内的重要代谢研究。摘要中应当包
括评价试验药物潜在治疗活性(如有效性模型,受体结合
和特异性)的研究,以及评价试验药物安全性的研究(如
不同于评价治疗作用的评价药理学作用的专门研究)。
(b) 动物的药代动力学介绍
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在所研究种属动物中的药代动力学、生
物转化以及分布的摘要。对发现的讨论应当说明试验用药
品的吸收、局部以及系统的生物利用度及其代谢,以及它
们与动物种属药理学和毒理学发现的关系。
(c) 毒理学介绍
在不同动物种属中相关研究所发现的毒理学作用摘要应当
包括:
? 单剂量给药
? 重复给药
? 致癌性
? 特殊毒理研究(如刺激性和致敏性)
? 生殖毒性
? 遗传毒性(致突变性)
A.3.5 人体内作用
引言
应当充分讨论试验用药品在人体的已知作用,包括药代动
力学、代谢、药效学、剂量反应、安全性、有效性和其他
药理学的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提供每项已完成的临
床试验和正在进行的试验其中期结果可用于安全性评估的
摘要。还应当提供临床试验以外的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结
果,如上市期间的经验。
(a) 试验药物在人体的药代动力学信息摘要
ICH E6(R3)指导原则
78
应提供研究药物药代动力学信息的摘要,包括以下方面
(如有):
? 药代动力学(代谢,如适用,吸收,血浆蛋白结合,
分布和清除)
? 试验用药品的一个参考剂型的生物利用度(绝对、相
对生物利用度)
? 人群亚组(如性别、年龄和脏器功能受损)
? 相互作用(如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和食物的作用)
? 其他药代动力学数据(如在临床试验期间完成的群体
研究结果)
(b) 试验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
应当提供从前期人体试验(健康志愿者和/或病人)中得到
的关于试验用药品(包括代谢物)的安全性、药效学、有
效性和剂量反应信息的摘要。应讨论这些信息的含义。如
果已经完成多项临床试验,应当将多个研究和亚组人群的
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按适应症进汇总并清晰地呈现。可考
虑将所有临床试验的药物不良反应(包括所有被研究的适
应症)以表格形式呈现。应该讨论不同适应症或亚组中药
物不良反应模式/发生率的重要差异。
IB应根据试验用药品和相关药物的既往经验,提供预期的
可能风险和药物不良反应的说明。应该有一个不良反应列
表,明确标识为安全性参考信息的章节,包括其发生频率
和性质。该列表应用于确定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的预期性,
以及是否需要根据法规要求进行加速报告。作为药物研究
使用一部分还应提供注意事项或需要特殊监查的内容。
(c) 上市使用情况
研究者手册应当说明试验用药品已经上市或者已获批准的
主要国家和地区。从上市使用中得到的重要信息(如结构
ICH E6(R3)指导原则
79
式、剂量、给药途径和药物不良反应)应当予以概述。还
应当说明试验用药品没有获得批准上市或者退出上市的主
要国家和地区。
A.3.6 数据概要和研究者指南
本节应提供非临床和临床数据的全面讨论,并应尽可能总
结各种来源的有关试验用药品不同方面的信息。这样,可
以为研究者提供对现有数据最翔实的解释,以及评估这些
信息对未来临床试验的影响。
在适当情况下,应对已发表的相关产品报告进行讨论。帮
助研究者预见到药物不良反应或者临床试验中的其他问
题。
本章节的目的是让研究者清楚的理解临床试验可能的风险和不良
反应,以及可能需要的特殊检查、观察项目和防范措施。这种理
解是基于试验用药品的物理、化学、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资
料。根据前期人体应用的经验和试验用药品的药理学,也应当向
研究者提供可能的过量服药和药物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处理措施的
指导。
ICH E6(R3)指导原则
附录 B.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订案
临床试验应描述在一个清晰、简明、可操作的方案中。方案的设
计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复杂性,并降低或消除与试验参与者的权
利、安全和健康以及数据可靠性相关的重要风险。方案制定过程
应酌情纳入利益相关方的建议。将适应性设计纳入方案,例如,
通过纳入特定方案规定的可接受范围,可以减少方案偏离的数
量,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减少对方案修订的要求。这些适应性设计
不应对参与者的安全性或试验的科学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更
多信息,请参见 ICH E8 临床试验的一般性考虑和 ICH E9 临床试
验的统计原则。
试验方案的内容通常应包括以下主题,这些主题可能因试验设计
而异。但是,试验现场的特定信息可列在试验方案的单独一
(几)页上或写在单独的协议中,下列某些信息可能包含在其他
方案参考文件中,例如研究者手册中。
B.1 试验基本信息
B.1.1 试验方案标题、方案识别号和日期。任何修订版本还应包
含修订版本编号和日期。
B.1.2 申办者名称与地址
B.1.3 申办者授权签署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的人员姓名和
职务。
B.2 背景资料
B.2.1 研究药物的名称与介绍。
B.2.2 总结试验药物从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得出的可能具有临
床意义的发现和相关临床研究中与该临床试验有关的发
现。
B.2.3 对参与者已知的和潜在的风险和获益(如有)的总结。
80
ICH E6(R3)指导原则
B.2.4 试验用药品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方法及治疗时程
的描述,并说明理由。
B.2.5 关于临床试验需要按照试验方案、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的陈述。
B.2.6 临床试验的目标人群。
B.2.7 临床试验相关的研究背景资料、参考文献和数据来源。
B.3 试验目的
对科学目标和试验目的的清晰描述。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其他
试验相关文件中没有包含有关估计目标的信息,请参见ICH E9
(R1)《<临床试验的统计学原则>指导原则的增补 临床试验中
的估计目标与敏感性分析》。
B.4 试验设计
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通常包括:
B.4.1 明确临床试验的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如有)。
B.4.2 拟进行的试验的类型和设计的描述(例如,双盲、安慰剂
对照、平行组设计、适应性设计、平台/伞式/篮子试验、
具有去中心化元素的试验),并对研究设计、流程和不同
阶段以流程图形式表示。
B.4.3 减少或者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a) 随机化
(b) 盲法
B.4.4 治疗方法、试验用药品的剂量、给药方案;试验用药品的
剂型、包装、标签。
B.4.5 参与者参与试验的预期时长和顺序安排,包括随访等。
81
ICH E6(R3)指导原则
B.4.6 个体参与者,部分试验和全部试验的“终止试验标准”或
“停药标准”和“剂量调整”或“剂量中断”标准。
B.4.7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流程,包括安慰剂和对照药品(如
有)。
B.4.8 盲底保存和揭盲的规程。
B.5 参与者选择
B.5.1 参与者入选标准。
B.5.2 参与者排除标准。
B.5.3 进行预筛选(如适用)和筛选参与者的流程。
B.6 撤回知情同意或退出临床试验
研究者可以选择终止参与者参与试验,或者参与者可以撤
回知情同意。方案应规定:
(a) 何时以及如何让参与者终止试验/试验用药品治疗,
(b) 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当参与者终止试验/试验用药品
治疗时,可收集的数据类型和时间,包括数据处理的
流程,
(c) 是否以及如何替换参与者,
(d) 停止使用试验用药品的参与者的随访。
B.7 参与者的治疗和干预
B.7.1 参与者在临床试验各组应用的所有试验用药品名称、给药
剂量、给药方案、剂量调整标准、给药途径和治疗时间以
及随访期限。
B.7.2 临床试验前和临床试验中允许的合并用药(包括急救治疗
用药)或者治疗,和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治疗。
B.7.3 评价参与者依从性的方法。
82
ICH E6(R3)指导原则
B.8 有效性评价
B.8.1 详细描述有效性指标(如适用)。
B.8.2 有效性指标的评价、记录、分析方法和时间点。如果使用
任何试验相关委员会(例如,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
(IDMC)/裁定委员会)来评估疗效数据,则应在方案或单
独的文件中描述其流程、时间点和活动。
B.9 安全性评价
B.9.1 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指标。
B.9.2 安全性指标的评价、记录、分析方法和时间点。如果使用
任何试验相关委员会(例如IDMC)评估安全性数据,则
应在方案或单独的文件中描述流程、时间点和活动。
B.9.3 不良事件和伴随疾病的记录和报告规程。
B.9.4 发生不良事件后参与者的随访方式和期限。
B.10 统计考量
B.10.1描述将采用的统计方法,包括任何计划的中期分析的时间
和目的以及停止试验的标准。
B.10.2计划入组的参与者人数和样本量选择的原因,包括对试验
统计效力和临床理由的思考或计算。
B.10.3使用的显著性水平或贝叶斯设计中后验概率的成功阈值。
B.10.4终止和暂停试验的标准。
B.10.5明确定义用于统计分析的参与者数据集,包括所有参加随
机化的参与者、所有服用过试验用药品的参与者、所有符
合入选的参与者和可用于临床试验结果评价的参与者。
B.10.6缺失数据、未用数据和不合逻辑数据的处理方法。
83
ICH E6(R3)指导原则
84
B.10.7声明将在临床研究报告中描述和解释任何与统计分析计划
的偏离。
B.11 直接查阅原始记录
申办者应确保在方案或其他书面协议中规定,研究者/临床试验
机构将允许试验相关的监查、稽查、IRB/IEC审查和监管机构检
查,并提供对原始数据/文件的直接查阅。
B.12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B.12.1除非另有记录,否则应包括对试验中确定的质量因素和相
关风险的描述。
B.12.2作为临床试验质量控制过程一部分的临床试验监查方法的
描述。
B.12.3描述不符合方案或GCP的处理过程。
B.13 伦理
描述与试验有关的伦理学考虑。
B.14 数据处理及记录保存
B.14.1详细说明需收集数据及其收集方法。必要时,应在临床试
验相关文件中包含其他详细信息。
B.14.2明确何种试验记录可作为原始数据直接记录在病例报告表
中(即之前没有书面或电子记录的数据)。
B.14.3明确应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保留的记录。
B.15 财务和保险
未在单独协议中说明的财务和保险内容。
B.16 结果发表政策
未在其他单独协议中说明的结果发表政策。
ICH E6(R3)指导原则
附录 C.实施临床试验的必备文件
C.1 引言
C.1.1 许多记录是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和实施期间产生的。产生和
维护记录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试验设计、试验实施、与试
验相称方法的应用以及该记录对试验的重要性和相关性。
C.1.2 基于本附录的指引来考虑并确定哪些记录是必备的。
C.1.3 必备文件允许并有助于评估试验的实施和所产生结果的可
靠性。这些文件用于证明研究者和申办者遵循了《药物临
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标准和所有适用的法规要
求。必备文件被用作申办者监督或研究者监督试验的一部
分。这些必备文件是申办者的独立稽查职能部门,以及监
管机构检查期间用于评估试验实施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的
依据。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有权查阅并能够维护和保存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在试验开始前、实施中和完成后所产
生的必备文件。
C.2 必备文件的管理
C.2.1 记录应具有可识别性和版本控制,必要时应包括作者、审
阅者和批准人(如适用)以及日期和签名(电子版或湿墨
版)。
C.2.2 对于由申办者或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转移或委托给服务供
应商的活动,应保证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对必备文件的查阅
和管理,并在试验完成后对其进行保存。
C.2.3 这些必备文件应保存在存储库中或从存储库中引用,例
如,包括试验主文件(TMF)或研究者中心文件(ISF)。TMF
85
ICH E6(R3)指导原则
由申办者或研究者持有; 在后一种情况下,通常称为
ISF。
C.2.4 申办者和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保存必备文件所在位置的
记录,包括源记录。试验期间和存档期间使用的存储系统
(无论使用何种媒介)应提供文件标识、版本历史,易于
查找、调阅和归位。
C.2.5 申办者和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确保及时收集和归档必备
文件,包括在试验开始前要求的文件,这可以极大地帮助
成功管理试验。
C.2.6 申办者和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应确保保存的必备文件的完
整、可读和可随时调阅,并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可直接查
阅。必备文件记录的变更应可追溯。
C.2.7 必备文件的原始版本应由责任方(申办者或研究者)保
存。用作原始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满足核证副本的要
求。
C.2.8 为了履行其在试验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申办者和研究者/临
床试验机构可能需要在试验开始前、实施期间和完成之后
查阅相关的必备文件或者必备文件的副本。这将确定文件
是否保存在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或两者的存储库
中。在共享文件时,应仔细考虑数据保护相关法规的要
求,并根据适用的法规要求考虑设盲。关于与服务供应商
共享必备文件的信息,请参见第 C.2.2 节。
C.2.9 某些必备文件可能不是试验特有的,但可能与多项试验实
施所涉及的系统和流程有关,并保留在试验特定的存储库
之外(例如 SOP、验证记录、主服务协议)。
86
ICH E6(R3)指导原则
87
C.3 试验记录的必备性
C.3.1 在试验开始前、实施期间和完成之后生成的临床试验特定
文件是否是必备的并且需要保存,应考虑以下标准:
(a) 是递交给监管当局或 IRB/IEC 或由其发布的文件,包
括监管决策或批准/同意意见的相关信函和记录。
(b) 是试验特定的规程或计划。
(c) 与重要讨论和/或与试验实施和所用规程有关的试验相
关决策的通信或会议的文件。
(d) 相关试验规程的实施情况的记录。
(e) 各方之间的安排和保险/赔偿安排的记录。
(f) 对监管机构的要求和任何批准条件的依从性或机构审
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EC)的赞成意见的
记录。
(g) 记录参与试验批准或实施的任何委员会的组成、职
责、通信和决定的文件。
(h) 证明试验专用的计算机化系统已得到验证,且非试验
专用的系统已被评估为满足试验预期用途的记录。
(i) 由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授权/签名以确认其审查或批准的
文件。
(j) 执行试验特定活动(例如,完成数据采集工具)的工
作人员的签名/姓名首字母缩写的文件(必要时)。
(k) 向潜在试验参与者提供了哪些信息的记录,并适当获
得和保存的参与者的知情同意书。
(l) 参与试验实施的申办者人员和代表其进行试验特定活
动的个人在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有资格进行其活动
的文件。
ICH E6(R3)指导原则
(m) 研究者和由研究者授权的试验特定活动的人员在教
育、培训和经验方面有资格进行其活动的文件,特别
不是其正常职责的活动。
(n) 包含能够重建试验所需的数据以及相关元数据。
(o) 与申办者和研究者在试验期间监督试验参与者的安全
性有关的文件,包括申办者和研究者、监管机构和
IRB/IEC 之间遵守安全性报告的要求,在必要时通知
试验参与者的安全性信息。
(p) 服务供应商具备执行其委托或转移活动的资质文件。
(q) 试验中使用的实验室活动和其他检测以满足试验的预
期目的文件。
(r)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现场选择的监督以及对试验的监查
和稽查(如适用)的记录,并提供出现的问题/发现的
不合规和偏离的有关信息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
施。
(s) 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以及任何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生
成的对试验方案和/或规程依从性的记录。
(t) 生物样本的收集、保管链、分析和保留或销毁的记
录。
(u) 提供试验用药品及其标签的相关信息。
(v) 提供关于试验用药品运输、储存、包装、分发、随机
化和设盲的信息。
(w) 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试验用药品从生产商放行到分
发,试验参与者给药以及返还和销毁,或替代处置的
可追溯性和清点信息。
(x) 提供试验中使用的试验用药品的鉴别和质量信息。
(y) 记录与揭盲相关的流程和活动。
88
ICH E6(R3)指导原则
89
(z) 试验参与者的招募、试验前筛选和同意过程,以及其
身份和按时间顺序入选的适当记录。
(aa) 证明试验参与者的真实存在,并证实采集的试验数据
的完整性的文件。包括与试验和医疗相关的原始记录
以及试验参与者的病史。
(bb) 定义的发生安全漏洞时的流程/实践,以保护参与者的
权益、安全和健康以及数据的完整性。
C.3.2 应用第 C.3.1 节中的标准,除有合理解释和记录的特殊情
况外,每项试验的试验必备文件均在表 1 中列出,并应保
留这些文件。
C.3.3 对于其他试验文件,其存在和性质取决于试验设计、实施
和与风险相称的管理。表 2 列出了潜在的试验文件,若是
在通过应用第 C.3.1 节的标准时生成的,则认定这些文件
是必备的,并应保留。这不是一个详尽的清单,申办者或
研究者也可能认为其他试验文件是必备的。
ICH E6(R3)指导原则
90
表 1-所有试验的必备文件
1.1 研究者手册或基本产品信息手册(例如,药品特性概要
(SMPC)、包装说明书或标签)和相关更新
1.2 试验期间签署的方案和修订案
1.3 IRB/IEC 对试验开始前和试验期间提供的信息的书面批准
/同意意见(注明日期)
1.4 IRB/IEC 组成
1.5 试验期间监管机构对方案和后续方案修订的授权、批准
和/或通知(如需要)
1.6 完成签署并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
1.7 完成的参与者识别码列表和入选日志
1.8 -研究者向申办者通报的严重不良事件(SAE)及相关报告
(如需要)
-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如需要)向监管机构和 IRB/IEC 递
交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及其他安全性资料
-申办者通知研究者的安全性信息(如需要)
1.9 向 IRB/IEC 和监管机构递交的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1.10 源记录
1.11 数据采集工具中的数据和相关元数据(包括数据更正文
件)
1.12 研究者向 IRB/IEC 和监管机构递交的最终报告(如需
要)
1.13 中期(如适用)和最终临床试验报告
ICH E6(R3)指导原则
91
表 2-潜在的必备文件
2.1 提供给研究者和/或 IRB/IEC 的数据采集工具样本(例
如,病例报告表(CRF)、日记、临床结局评估、患者报告
结局)
2.2
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信息样本和试验期间的修订
-知情同意材料(包括所有适用的翻译件)
-任何其他记录的信息,例如试验用药品或器械的使用说

-招募参与者的广告
2.3 临床试验的财务
2.4 保险声明
2.5 参与临床试验各方之间签署的合同,例如:
-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与申办者
- 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服务供应商
- 申办者和服务供应商
- 申办者和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成员
2.6 证明参与实施试验的研究者和助理研究者资质的简历和/
或其他相关文件
2.7 试验特定培训记录
2.8 研究者将活动授权给试验现场工作人员的文件
2.9 记录授权试验现场工作人员签名和姓名首字母缩写的签
名表
2.10 方案中包含的医学、实验室、专业技术规程和/或检测的
正常值/范围,以及试验期间的更新
2.11 使用的医学、实验室、专业技术规程和相关检测的资质
或认证,或已建立的质量控制和/或外部质量评估或其他
验证(如需要),以及试验期间的更新
2.12 体液/组织样本采集、处理和运输的文件
2.13 体液/组织样本储存条件的记录
ICH E6(R3)指导原则
92
表 2-潜在的必备文件
2.14 试验结束时保留的体液/组织样本的记录
2.15 试验用药品的包装盒标签样本
2.16 试验用药品和试验相关材料的处理说明(如果试验方案
或研究者手册中未包含),如药房手册
2.17 试验用药品及试验相关材料的运送记录
2.18 所运送的试验用药品的检验报告
2.19 试验用药品在试验现场的清点计数表
2.20 试验用药品在运输期间和试验现场储存条件的文件
2.21 试验用药品在试验现场重新贴标签的记录
2.22 试验用药品销毁的记录
2.23 盲态试验的紧急揭盲规程
2.24 总随机表
2.25 关键试验专用系统的使用说明(例如,交互式响应技术
(IRT)用户手册、电子 CRF(eCRF)手册)
2.26 关键试验专用设备的维护和校准记录
2.27 试验治疗分配和揭盲记录
2.28 完成的参与者筛选日志
2.29 试验现场监查报告(包括试验现场选择、启动、常规和
关闭)
2.30 中心化监查报告
2.31 方案和 GCP 不依从/偏离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和报

2.32 相关沟通和会议的文件
2.33 稽查证书
ICH E6(R3)指导原则
93
表 2-潜在的必备文件
2.34 与用于分析的数据定稿相关的文件(例如,数据质疑解
决方案、SAE 核对、质量控制报告、编码完成、输出数
据集)
2.35 试验专用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文件(例如,标准规定、检
测、验证报告、变更控制)
2.36 与统计考量和分析有关的文件(例如,样本量计算、分
析集决策、分析数据集、分析程序、质量控制记录和输
出)
2.37 试验特定计划(例如,风险管理、监查、安全性、数据
管理、数据验证和统计分析)和规程
2.38 规程、会议纪要和提交给 IDMC 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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